城口县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为及时规范处置我县动物重大疫情,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切实维护全县畜牧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发【2016】28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渝财农【2012】284、渝农发【2012】193号及《城口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城府办发〔2017〕1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制扑杀动物补助范围
(一)强制扑杀动物疫病病种及动物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目前,我县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的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马鼻疽、马传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9种动物疫病。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城口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相应防治技术规范,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进行处置,并在农业农村部的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应信息。
口蹄疫:疑似发病(由2名以上动物疫情专家依据临床症状现场签字确认,或依据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以下同)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马传贫: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及受威胁的同群马。
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及受威胁的同群马。
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二)不给予经费补助的情况
1.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
2.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3.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4.违反我县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
二、强制扑杀动物补助经费标准
强制扑杀动物补助经费标准是指依法强制扑杀动物后,给养殖场户或定点屠宰场点等业主的经济补助标准。猪、牛、羊、禽、马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补助标准范围为:猪130-8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耕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鸡鸭鹅5-15元/羽,马4000-12000元/匹(见附件1)。
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扑杀动物的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城口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见附件4),经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审查签章,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县农业农村委汇总,联合县财政部门审核(见附件2、3)后正式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或县人民政府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明确动物品种、用途、大小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乡镇和疫点所在村社)动物重大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城口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城口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城口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见附件2、3、4)及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各乡镇 (街道)于每年11月30日前以函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县农业农村委农业综合检测中心(联系人:贺青松联系电话:17783538859)。若有变化,将另文通知。
四、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来源及比例承担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属强农惠农资金,按相关规定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采取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分别承担的方式,即市级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
五、强制扑杀动物补助经费管理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畜禽生产,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养殖、经营业主申报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和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乡镇(街道)财政所提出拨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建议。乡镇(街道)财政所收到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提出的拨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建议后1个月内,应按标准全额垫付(市级承担部分由乡镇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和县级财政经费到达后再行冲抵)给有关养殖、经营业主。相关原始资料存县农业综合检测中心和乡镇(街道 )农业服务中心备查。
六、扑杀动物补助经费的监督
乡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必须加强对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和农业农村委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口县强制扑杀动物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表
2.城口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3.
城口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
4.城口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