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44XR/2020-00009 | [ 发文字号 ] | 城农发〔2020〕4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0-05-06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农发〔2020〕43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农业农村委2020年第3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县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委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产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县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城口辖区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企业。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户以上(脱贫攻坚期间建卡贫困户达到20户)。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本县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县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劳务关系、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其他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证书的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书(包括企业生产情况介绍),附《城口县全领域信用承诺书》;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乡镇(街道)政府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1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出具上年度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县农业农村委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并按县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县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县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由县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站所和产业协会等组成县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负责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县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评审和监测评估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县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专家组根据申报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量化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2.县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请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3.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合格的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委向社会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
3.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县级龙头企业,对企业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四条建立县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县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县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县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县级龙头企业按照县农业农村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乡镇(街道)政府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县农业农村委对县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组织专家评审。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县农业农村委对县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生产与质量安全事故、在与农户建立相关利益连接机制后,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县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农业农村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县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县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县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县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制定的《城口县特色农林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城农特文〔20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