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形势,推动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现对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印发的《城口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城农发〔2020〕43号)进行修订,我委参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等政策文件,修订形成《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于2025年3月28日前反馈至我委。
意见征集时间:2025年3月21日至3月28日
联系人:胡琴
联系电话:023-59227616
电子邮箱:93525670@qq.com
通讯地址:城口县农业农村委(规划与乡村产业发展科)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口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委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产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县级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城口辖区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企业。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户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本县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县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县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农户建立稳定劳务关系、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其他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证书的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书(包括企业生产情况介绍),附《城口县全领域信用承诺书》;
2.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乡镇(街道)政府提供说明;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1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出具上年度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县农业农村委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并按县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2.县农业农村委按照县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和实地复核;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委根据评审意见,征求县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重庆市城口县分行等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委根据评审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提交县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审议,确定拟认定的县级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并在城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城口县农业农村委频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委认定。
第十三条 经县农业农村委批准认定的县级龙头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委向社会公布并以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名义授予“县级龙头企业”牌匾。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一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六条 建立县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新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所需材料适当简化,监测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城口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县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县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县级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函告县农业农村委。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县级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县级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较大数额处罚;
(四)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七)主营业务转出城口或向非农产业转移,造成在城口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或生产经营行为持续萎靡的;
(八)其产品在接受县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有上述第(五)项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县级龙头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级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的,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委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在信息变更不影响县级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前提下,企业继续享有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委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印发的《城口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城农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