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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日期:2025-03-31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监管对象

法律依据

1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2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单位、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项

3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检查

单位、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4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5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6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7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9

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条 、第五条

1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条

11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

12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13

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查

单位、个人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条

14

植物检疫监督管理

单位、个人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5

对强制免疫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16

在检查站或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7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18

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抽查

单位、个人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9

对兽药安全评价与临床试验机构的检查

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0

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条

21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主体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22

对动物集贸市场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二款

23

对兽药使用主体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

24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四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25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6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单位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27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门店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28

对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的检查

单位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29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单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条第三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0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二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1

对兽药经营门店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二十七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32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隔离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33

对其他畜禽屠宰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二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34

对动物养殖场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第三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二十二条第一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35

对生猪屠宰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九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二条

36

对奶畜养殖场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一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37

对种畜禽场的检查

单位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第一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十八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第十九条、二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38

对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检查

单位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款

39

对农机维修主体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40

对农机作业现场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1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检查

单位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42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43

对秸秆禁烧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44

对水生生物安全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45

对渔船安全资格培训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46

对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47

对渔业水域污染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48

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八条

49

对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0

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51

对船舶整治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十五条

52

对水产交易市场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53

对涉渔工程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54

对渔具制售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55

对涉鱼餐饮场所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56

对水产品质量抽检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57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58

对休闲垂钓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59

对渔船安全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六条

60

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兽药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五十条、三十九条、三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正)第十三条

61

对水产养殖生产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正)第十三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三十九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三十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2

对农药试验机构的检查

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63

对农产品收购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64

对种植作物作业现场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65

对种子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66

对农用薄膜回收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7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68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69

对肥料经营门店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70

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1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经营门店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农药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农药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条

72

对种子种质资源保护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73

对农作物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检查

单位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4

对植物国外引种检疫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75

对农药使用主体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76

对野生植物保护区(点)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77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与试验机构的检查

单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8

对农药境外企业的检查

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款

79

对植物产地检疫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80

对肥料生产企业的检查

单位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条

81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与加工企业的检查

单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七、八、九、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82

对种子销售门市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六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83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七条

84

对植物调运检疫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条

85

对种子生产繁育基地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6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七条

87

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三款、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款、

88

对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9

对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

单位和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二条

90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

单位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91

对收容留检场所的防疫条件检查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92

对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检查

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93

对染疫物品或犬只处置的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五条

94

对犬只运输备案的检查

犬只运输单位、个人及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95

对经营、运输的犬只进行检疫证明的检查

犬只经营者、犬只运输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条

96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7

对兽用生物制品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98

对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99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100

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101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10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103

对种子的监督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10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105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106

对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07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08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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