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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智慧农牧产业生态循环科技示范园及乡村振兴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修改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07-08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智慧农牧产业生态循环科技示范园及乡村振兴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修改意见的通知

在充分讨论及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智慧农牧产业生态循环科技示范园及乡村振兴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现将《智慧农牧产业生态循环科技示范园及乡村振兴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于2024712日前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委产业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59227616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78日       

项目投资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

甲方:城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711623327X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

法定代表人:董奕锋

乙方:广西中能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5118162Q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

法定代表人:江兰梅

城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广西中能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智慧农牧产业生态循环科技示范园及乡村振兴产业园项目。

1.2项目规模:本项目由乙方全额投资,总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亿元,流动资金不高于10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3亿元,年纳税不低于8000万元。

1.3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涉及用地约1500亩,分三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牧草、中草药种植+养牛+牛黄培育+养蚯蚓,计划总投资额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二期主要建设屠宰项目+仓储+生物医药+冷链+配送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亿元。三期主要建设文化产业园+药王谷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

1.4投资主体:乙方自愿在202471日前,在城口县域内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生产和销售。项目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须在城口县县域内的金融机构开设,且全部税收在城口县依法全额缴纳。

2.项目用地

2.1 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用地拟定位于双河乡、高燕镇、坪坝镇,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具体合同为准。

2.2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或者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3土地交付:集体所有土地由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给乙方,具体流转方式及详细内容由村集体和乙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土地流转价格以当年度当地实际流转土地价格为准;养殖场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由甲方协调项目所在地乡镇统筹耕地进出平衡;工业用地甲方负责协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

2.4甲方应保障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若因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等因素导致乙方所投资企业无法正常投产经营,乙方有权终止投资。

3.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向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账户汇入合同履约保证金500万元,账户名: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账号:950009010008016677326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口支行,(备注:智慧农牧产业生态循环科技示范园及乡村振兴产业园项目建设保证金)。待乙方智慧农牧产业生态循环科技示范园及乡村振兴产业园项目建设完成后或者项目正式投运后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同时将乙方申调的其它项目资金打入项目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城口支行账户中作为项目启动金,在项目实际开工支付之前不得转移。

4.税收约定

乙方缴纳税收的计税范围为乙方该地块项目在甲方上缴的所有税收及附加。乙方纳税主体必须是乙方注册在城口县域的独立法人公司,且纳税关系不得转移。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协助乙方在XXXXXXXX日前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协助村集体将土地交付于乙方。

5.1.2在乙方项目进入园区竣工投产前,甲方将生产生活用水、电、通信等建设至规划的公共接口并承担相关费用。公共接口至乙方项目范围内的排污排水管道、生产生活用水、电等安装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5.1.3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方确保本项目独立自主建设和经营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确保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的正常秩序,依法维护乙方合法权利。

5.1.4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经营许可资质等审批手续,在乙方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确保项目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和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1.5甲方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国家、重庆市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市级及以上相关资金给予扶持。

5.1.6甲方支持乙方在重庆市城口县合法合规开展乡村振兴产业项目投资,并作为城口县重大项目入库,组建项目专组,协调和配合乙方接收中央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5.1.7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协助乙方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矛盾、纠纷,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5.1.8若因甲方未将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合同内容规定的,造成工期延迟,不视为乙方责任,一期项目竣工日期顺延。

5.1.9甲方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乙方提供金融支持。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后 1 个月内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且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施工手续办理,并动工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一期建设并投入使用,同时启动二期和三期建设。

5.2.2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乙方本着自愿原则,可与甲方签订项目代办服务委托协议,委托甲方代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甲方指派专人免费为乙方提供代办服务,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除各类规定费用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2.3乙方在城口县的项目公司在本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迁出城口县且不得在重庆市内(除城口县以外)的其他地方新设立生产项目。若乙方需扩产,增加用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利。

5.2.4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并以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时开工、竣工和经营,开工、竣工等事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事项须提前书面报甲方同意。

5.2.5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前期的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实施、运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5.2.6乙方在城口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成立后,将乙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乙方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同时由乙方对其项目公司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6.合同无效及解除

6.1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不生效。

6.2乙方未按本合同1.3条约定、5.2.1条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强度、时限进行建设,或者擅自转让该宗土地,或者改变该宗土地用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解除合同时间以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时为准。

7.违约责任

7.1甲方若在乙方项目进入园区项目竣工投产时,未将道路修建至乙方项目用地界畔任一边缘,并未将生产生活用水、电建设至公共接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如甲方仍未按要求建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7.2若发生以下情况中任意一条,视为乙方违约:

7.2.1乙方项目建安环节产生的税收未在城口县内缴纳;

7.2.2乙方未按5.2.1条约定的时限推进项目进程,超时6 个月;乙方未按1.3条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强度建设。

    7.2.3项目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迁出城口。

7.2.4因乙方违约,需将已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退还,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同时甲方保留追索该笔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追偿权。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甲方有权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追缴并按0.5‰/天收取违约金。

8.附则

8.1本合同为正式的法律文件,所有记载的条款和条件真实有效并约束甲乙双方。

8.2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3本合同约定执行币种为人民币。

8.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签订、履行、终止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附图、附件、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各执壹份。

甲方:城口县人民政府 

法定(委托)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广西中能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委托)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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