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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奖励扶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2-01


城农发〔20248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

奖励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通知》(城委农办〔2022〕16号)及《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城委农办〔2023〕3号)文件,现将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奖励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业化联合体认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以规模经营为支撑,以带动一般农户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一)产业范围。在县域内,发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经备案的中蜂、茶叶、核桃、笋竹、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

(二)基本组织模式。“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即由1个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牵头(龙头企业2家以上时,明确1家牵头企业),2个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及以上家庭农场/50户及以上小农户共同发起组成,成员共同制定联合体章程,坚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共同制定生产计划、生产标准、技术服务、产品收购等,形成一体化分工合作关系。

(三)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县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各成员之间通过签订生产服务合同、协议,确立农产品、生产资料和作业服务的买卖关系,形成比较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建立各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产业化联合体奖励扶持标准

(一)龙头企业联农带农奖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通过入股分红、务工带动、收购产品等方式与监测户、边缘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户均增收达到2000元,每带动1户,补助龙头企业200元。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入股分红、务工、产品收购台账及对应的银行流水。

(二)龙头企业产品收购奖补。获此奖补政策的龙头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联农带农奖补政策。

1.城口山地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山地鸡总额达到5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3%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到1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50万元/年。

2.城口老腊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生猪总额达到1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5%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到2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6%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年。

3.中药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中药材总额达2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3%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5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40万元/年。

4.食用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食用菌总额达到2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40万元/年。

5.茶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茶叶总额达到1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6.蔬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蔬菜总额达到5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5%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10万元/年。

7.中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蜂蜜总额达到3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6万元/年。

8.核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核桃总额达到1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3%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5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40万元/年。

9.笋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笋竹总额达到1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3%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200万元/年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三)农民合作社组织收购奖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收购合作社成员的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茶叶、蔬菜、中蜂、笋竹和核桃等农产品,统一组织销售给龙头企业达到龙头企业产品收购奖补标准的,按照农民合作社供销货值的1%直接奖补农民合作社。

三、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奖励扶持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各乡镇(街道)发动符合条件的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奖励扶持,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于3月1日前按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奖励扶持资料清单目录(附件1)”提供资料并装订成册,经各乡镇(街道)初审后一式二份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规划与乡村产业发展科彭文艳处(同时报送签字盖章的纸质件及电子件),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不纳入此次认定及奖励扶持范围。

(二)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委聘请三方机构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及奖励扶持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委农业农村工委审定,审定后同步发文认定产业化联合体并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三)兑现奖补。对拟认定和奖励扶持的产业化联合体予以公示,及时兑现奖补资金。

四、其他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奖励扶持材料失实、弄虚作假的,不予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附件:1.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奖励扶持资料清单目录

    2.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励扶持项目申报方案

     3.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补项目申报方案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联系人:彭文艳 ,联系电话:17783712400)


附件1

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奖励扶持资料清单目录

1.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表(附件2 );

2.产业化联合体章程(含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组建会议记录、成员花名册复印件;     

3.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成员花名册复印件;

4.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5.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补项目申报方案(附件3);

6.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结的材料;

7.产业化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的农产品收购台账及资金兑付佐证;

附件2

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表

联合体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龙头企业名称

产业类别

联合体成员

联合体基本

情况

主要表述产业化联合体吸纳的成员及数量,从事产业的类别、运行木事等内容。

龙头企业

意  见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街道)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主管

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补项目

申报方案

项目名称:(示例1.:龙头企业+产业类别+产业化联合体;2.**乡镇(街道)+产业类别+产业化联合体)

牵头龙头企业:

联 系 人:             

手    机:

项目主管部门: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联 系 人: 张  莉            

办公电话:023-59222879

填制日期:20232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制

一、产业化联合体基本情况

主要表述产业化联合体吸纳的成员及数量,从事产业的类别等内容。

二、产业化联合体联农带农情况

主要表述产业化联合体2023年度的联农带农情况,包括产业化联合体牵头企业收购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特色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等,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申报奖励扶持情况

主要表述产业化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2023年度收购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特色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根据政策文件,拟申报奖励扶持资金多少万元等情况(龙头企业联农带农奖补、产品收购奖补和农民合作社组织收购奖补)。


城口县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励扶持项目备案表

申报主体:(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序号

乡镇

(街道)

项目名称

申报主体

联农带农户数

产品收购金额

拟申报奖补金额

备注

1

示例:**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励扶持项目

Xx龙头企业

2

0.5万元

400

龙头企业联农带农奖补

2

Xx龙头企业

120

200万元

12

龙头企业产品收购奖补

3

XX农民合作社

60

120万元

1.2万元

农民合作社组织收购奖补

4

汇总

13.24万元


项目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

意  见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补。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乡镇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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