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城口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及《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要求:“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提高公办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效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水平。”按照市、县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县要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
二、文件主要内容
《城口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公建民营基本原则。《办法》规定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一是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优先保障政府托底对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需求基础上,向有需求的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
(二)公建民营组织实施主体。县属养老机构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所属敬老院在县民政局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公建民营品牌机构连锁运营。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是指为促进本地区养老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和品牌扶持培育,以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承接公建养老机构开展运营活动的公建民营模式。
(四)公建民营机构责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县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乡镇、街道所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拓展服务范围,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做好托底养老的基础上,指导辖区及周边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五)公建民营监督管理。县民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每年对机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三、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
2.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出资兴办、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运营模式。
3.政府供养对象:是指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兜底保障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