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贫困残疾人
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根据重庆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印发的《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渝民发〔2015〕71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2015〕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对象分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两类对象。
(一)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城口县户籍;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四类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失能老年人中的任何一种,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二)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城口县户籍;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四类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三)上述两类补贴对象同时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和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执行时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城口县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送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到本人。县民政局应适时组织入户抽查。
第七条 资金发放。县民政局审批通过的对象次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城口县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和《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按季度代发至受益人本人的银行卡(存折)。
第八条 资金使用。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在机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及其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对象,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负责,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护理服务;在家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对象,自行选择服务项目,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提供上门服务。
第九条 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的宣传、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县民政局、县老龄办负责业务指导,严格审批,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要将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残联、县卫生计生委要配合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十条 加强管理。
(一)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二)动态管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若补贴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县级相关部门要不定期检查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发放情况,对存在徇私舞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老龄办负责解释。
附
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8号)和《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城口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提供的《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银行卡(存折)。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残联。
(三)审批。县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资金来源: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档案管理:县残联、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九条 动态管理:若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县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县民政局认定不属于低保范围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第十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县残联、县财政局将不定期检查各乡镇(街道)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违规行为,要求违规单位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8号)和《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城口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提供的《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银行卡(存折)。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残联。
(三)审批。县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资金来源: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档案管理:县残联、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九条 动态管理:若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县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残疾等级变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县残联、县财政局将不定期检查各乡镇(街道)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违规行为,要求违规单位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