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模板(2025年版)
城口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
补贴资金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补贴申报指南 |
申请材料目录 |
发放频次及发放时间 |
办理时间及地址 |
咨询电话 |
1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农村低保人员 |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5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10元 |
《城口县民政局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城民发〔2024〕64号) |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①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等提出建议;经参与初审人员讨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初审可根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初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组成,可邀请驻村(居)干部参与。 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初审意见前,将拟纳入和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再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③上报。初审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5.确认。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一)审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公示情况、初审意见等材料。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上报。 (二)抽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近亲属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入户调查。 (三)审核。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抽查调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参与评审。 (四)确认。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核后,下发审核确认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其中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确定,同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注明定期核查期限,按期进行动态核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布。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1. |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残疾证、在校生证明等)。 |
每月中旬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5590 |
2 |
特困人员补助供养保障金 |
特困供养人员 |
每人每月975元 |
《城口县民政局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城民发〔2024〕64号) |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不作为最终审批依据。 乡镇(街道)在入户调查核实时,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申请特困人员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 3.集体审核。乡镇(街道)应成立由分管领导、联系村(居)领导、纪委书记、驻村(居)干部、民政办(科)主任(科长)、参与调查人员等组成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全面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评议记录,形成集体初审意见。 4.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批。经公示期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重庆市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反馈给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意见反馈函;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有效证明材料; |
每月中旬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3870 |
3 |
临时救助金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只有上限,没有定额。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通知》(城府发〔2015〕38号) |
1、申请受理。采用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相结合的方式。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调查,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后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分管负责人,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一道进行临时救助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5、审批。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办法实行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内)与县民政局集中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相结合的方式。 6、发放救助金。现金发放或者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救助金支付到个人账户。 |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城口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5.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重特大疾病必须提供缴费票据,长期维持基本医疗必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重特大灾(伤)害必须提供灾(伤)害证明图片及文字材料,就学困难必须提供在校在册及家庭困难等佐证材料)。 |
每月中旬 |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3870 |
4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城口县户籍;低保、特困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失能老年人中的任何一种,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45号),见附件2。 |
1、本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调查、初审、公示。 3、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低保证或特困证。 3、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
每月中旬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5203 |
5 |
经济困难高龄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城口县户籍;低保、特困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45号)见附件2。 |
1、本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调查、初审、公示。 3、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低保证或特困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
每月中旬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5203 |
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城口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
每人每月8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见附件3。 |
1、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残联。 3、审批。县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交由县民政局审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
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在乡镇(街道)申请时须书面提供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
每月中旬 |
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2359 |
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城口县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见附件3。 |
1、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残联。 3、审批。县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交由县民政局审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
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在乡镇(街道)申请时须书面提供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
每月中旬 |
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2359 |
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具有城口县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
每人每月1405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政府(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1)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需有残联部门提供的残疾证。 (2)重病需有我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原件。 (3)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决定)书。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交付执行地人民法院提供决定书;在交付执行刑罚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重庆市司法局提供批准决定书。 (4)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重庆市司法局出具在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或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 (6)失联的需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证明和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7)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原件,宣告死亡的需有人民法院提供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8)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提供的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9)已满18周岁在读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10)被撤销监护资格由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决定)书。 3、复核。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经书面申请,由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记录》并签注意见,递交乡镇政府(街道)。乡镇政府(街道)组织纪检干部、民政办(科)、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评意见记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发放补贴。 |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儿童户口、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父母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证明(11种情况)。 4、儿童免冠1寸照片。 5、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申请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确认书。 |
每月中旬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5203 |
9 |
孤儿生活补助 |
具有城口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
每人每月1405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
1、由孤儿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孤儿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近期免冠寸照两张,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和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按以下步骤办理: (1)村(居)委会根据孤儿的书面申请,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同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孤儿的书面申请一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收到村委会报送初审合格的孤儿材料后,由分管领导或纪检干部、民政办公室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经乡镇(街道)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填写好孤儿档案表,连同其他全部材料一同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报送的审核情况,严格审查批准后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
1、《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户口及身份证、监护人全家户口及身份证。 3、散居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监护人确认书 |
每月中旬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5203 |
10 |
90岁高龄老人营养补贴 |
具有城口县户籍,年满90岁老人; |
9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县百岁老人和90岁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的批复》(城府〔2013〕103号),见附件4。 |
1、本人或者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账号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 2、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及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对象并于次月起发放补贴。 |
1. 《城口县90岁以上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申请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本人或监护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 |
每月中旬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023-59225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