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042 | [ 发文字号 ] | 渝民发〔2014〕9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4-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9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14〕9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各福利机构:
为推进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4年7月4日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本标准所指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政府办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执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服务对象,禁止歧视、虐待和损害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行政管理
(一)养老机构应当取得民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养老机构变更、撤销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悬挂在养老机构内醒目处。
(二)制定养老机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四)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严格执行有关人事、财务、外事、捐赠、安全等方面相关规定。
(六)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鼓励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七)工作人员应分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第五条 业务管理
(一)建立依法服务制度,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及义务。
(二)设立公示栏,公示养老机构入住条件及程序、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方式及标准、服务对象应遵循的规章制度。
(三)服务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括:老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老人近期照片、服务需求评估报告、服务合同、家属联系方式、体检报告、物品登记表等。档案应长期保存并注意保密。
(四)建立入院评估机制,根据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评估情况,实行分级护理和分类管理。
(五)老人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自理老人可自行书面请假外出,养老机构为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失能、半失能老人外出应由工作人员或亲属陪护。
(六)建立巡视查房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注重对老人的饮食生活、康复训练、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组织管理。
(八)可通过评先奖优、让老人参与机构管理等方式引导老人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安全管理
(一)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服务人员和入住老人应分层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制定24小时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安全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应急演练。
(三)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对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和本单位安全制度,重点加强对消防、电器、燃气、食品、药品、标志标识、物资财产等的检查,完善预防措施,配齐安全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四)正在使用的电器、燃气用具、健身器材、洗浴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加强对老人的观察评估,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呛食、噎食、自杀、自残、猝死等情况的,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财务管理
(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依法记账。会计、出纳不得1人兼任,财务票据规范,账据相符。
(二)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应在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定价。
(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年检时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四)社会捐赠的款物,要及时入账,合理使用,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后勤保障
(一)保持机构内清洁卫生,做到院容整洁,室内干净,绿化布置合理。
(二)及时处置空调、电视、电梯、供水、通讯、照明、排污等设施设备故障。
(三)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和活动用品用具,在机构内安装适量公共电话。
(四)严格资产管理,建立物资出入库账目,定期清点,妥善保管。
第三章 服务
第九条 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人及其代理人和老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服务评估
(一)养老机构应开展服务对象能力测试,对老人服务需求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二)评估分为入院前评估、试住期评估、例行评估和即时评估。
(三)建立服务对象定期评估沟通制度,对自理老人每年评估一次,对介助、介护老人每季度评估一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
(四)评估可采用评估量表,可采集音视频资料作为依据。
(五)评估结果可作为确定服务内容和护理等级的依据,与服务收费相对应。
第十一条 护理服务分级
根据老人的评估结果及服务要求,确定服务等级。服务等级分为自理服务、介助服务、介护护理和特别护理。
(一)自理服务。针对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年龄在80岁以下,老年人能力评估为自理能力正常者。
(二)介助服务。针对生活行为依赖拐杖、助步器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为轻度失能者。
(三)介护护理。针对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者。
(四)特别护理。针对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老年人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者、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二条 护理内容
(一)自理服务
1.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2.督促老人定期修剪指(趾)甲,洗头、理发剃须、更换衣裤,帮助老人检测血压。
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收捡大件物品。
4.每月换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一次,保持床单清洁。
5.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定时巡查服务老人。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和社工活动。
(二)介助服务
1.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2.协助老人定期修剪指(趾)甲,洗头、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收捡大件物品。
4.每月换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一次,保持床单清洁。
5.为老人送餐到房间。
6.帮助老人到机构内医院就诊拿药。
7.帮助老人拨打电话、收发信件、接收书报。
8.协助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和社工活动。
9.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定时巡查服务老人。
(三)介护护理
1.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2.帮助老人定期修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收捡大件物品。
4.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更换衣裤。
5.每天帮助老人梳头、漱口、洗脸、洗手、洗脚、保持口腔清洁,无异味。
6.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春秋冬季每周一到二次。夏季每日为老人洗澡、擦身、清洗会阴;高温时,每日擦席。
7.为老人整理床铺,被褥、被单、床垫、床单、气垫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8.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一次,必要时即时换洗。
9.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防止摔伤。
10.视天气情况,隔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1.饭菜、茶水供应到桌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12.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3.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14.对易发生坠床、坠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进行保护,确保安全。
15.对不能翻身而患褥疮老人应有详细记录,并与家属及时沟通,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包括定时翻身、使用防褥疮床垫、及时换药等。
16.为老人开展针对性个体康复服务,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17.提供24小时服务值班,定时巡视老人。
(四)特别护理
除介护护理内容外,增加:
1.提供24小时专门服务,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2.做好老人大小便护理。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老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老人干爽清洁。
3.仔细观察并掌握老人饮食、起居及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情况。
4.对患病老人病情变化严密观察,采取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
(一)食堂符合食品卫生相关规定。
(二)炊事人员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体检。
(三)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四)每周有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根据老人需要制作普食、软食和特殊饮食。
(五)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可适当加餐。
(六)饮食符合卫生要求,餐具严格清洗消毒,严防食物中毒。每餐食品实行留样24小时制度。
(七)每季度召开老人意见征求会,老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八)食堂账目独立核算,按月公示,盈亏数控制在5%以下。
第十四条 医疗康复服务
(一)养老机构应设医院(医务室)或与邻近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或医疗服务协议悬挂在醒目处。
(二)为老人建立身体健康档案。保健病史(无医务室的养老机构做老人院程记录)原则每月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对入住病区的患病老人按完整病历书写。
(三)每天组织能起床活动的老人开展群体康复,对卧床老人开展个体康复,并定时进行康复效果评估。
(四)医务人员定期查房,每周一至二次。做到护理、治疗到床头。
(五)有病立即就医,及时治疗,做到不延误。
(六)组织老人每月一次进行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等学习。
(七)医院人员要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严防发生医疗事故。
第十五条 社工服务
(一)建立老人社工服务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身体、心理情况、家庭情况、社会支持、社工介入等信息。
(二)帮助新入住老人适应机构养老,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性计划。
(三)根据老人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案服务、小组活动、社区服务,帮助老人适应环境,满足其精神慰藉需求。
(四)注重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在院内设立老人参加活动的宣传栏,调动老人参加活动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其他服务
(一)提供衣物洗涤、信件邮递、物品代购、贵重物品存管等服务。
(二)提供棋牌娱乐、书法绘画、书刊阅览服务。
(三)提供临终关怀和遗体料理服务,对老人家属进行生命教育。
第四章 人员及配备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配备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老年人护理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接受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
第十九条 护理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宜为:
护理员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
护理员与介助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5;
护理员与介护老人的比例不低于为1∶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养老机构可根据此标准制定本机构的管理服务细则。
第二十一条 此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