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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462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繁荣有序发展,依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等方面。

第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装修装饰、维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奖励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奖励补助。

第四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实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申报资金进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复审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报要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规划审批文件。3.用地审批文件。4.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5.配套资金承诺函。

(二)维修改造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改造方案(附改造外观、内部图片3张)。3.涉及基础建设的改造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

(三)设备配置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设备购置清单。

第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补助原则。

(一)综合评估。根据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数量、供养对象数量、工作实绩成效、财力状况和投入、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需求等因素进行补助资金安排。每年资金补助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二)重点优先。优先支持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优先支持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及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项目;重点支持贫困区县、深度贫困乡镇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的项目。

(三)关注绩效。对管理规范、资金绩效较好,特别是获得评优表彰的区县,在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四)特例暂缓。未纳入区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总体规划、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市级补助资金的,原则上暂缓支持。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每个2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平均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规模〔建筑面积在750㎡(含)~1200㎡〕予以每个150万元建设补助,B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200㎡(含)~1800㎡〕予以每个200万元建设补助,A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800㎡(含)以上〕予以每个200+X(X=当年剩余资金÷A类规模数量)万元建设补助。具体奖补资金将根据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及当年资金预算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流程。

(一)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奖补资金采取财政资金预下达方式,在每年9月底前,由市级财政补助到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完成后,在每年12月底前,由各区县报送验收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区县根据“千百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审核确定当年项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予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建设规模核定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并由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个市级示范项目的奖补资金下达到各区县。

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报要件。

(一)社区养老服务站由各区县报送备案材料;

(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区县填报项目表、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和市级示范项目建设质量验收报告或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登记),且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

(二)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第十三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二)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四)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五)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5年。

(六)申报资料。

1.《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正本、副本,或备案号)原件及复印件;

4.老年人入住花名册、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原件。

第十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调查。区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区县财政局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3)。

(三)评审。区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四)公示。各区县对评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分别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并分项目附送调查评审材料(评审会议纪要、调查表、项目申请审批表及申报要件)。

(五)审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区县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补助。对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将补助资金下达到有关区县并按规定发放。享受补助的养老机构应与当地区县民政局签订《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负责本区域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审核、资金使用及运营监管等情况。各区县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奖励补助资金规范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绩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享受补贴的特困供养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申请补助时提交《重庆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表》(见附件5),年终将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分别报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上报情况适时开展再评价,并将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相挂钩。

第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补助,由各区县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对违规违法使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

(三)运营过程中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使用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核查等工作。市级将对各地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相关目标考核,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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