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464 | [ 发文字号 ] | 城民发〔2020〕108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0 |
城口县民政局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民政局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城民发〔2020〕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基本生活保障覆盖范围
(一)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
1.适度扩面。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2.扩面原则。适度扩大低保“分户保障”原则,即对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申请低保,仍按原分户政策执行,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3.对象界定。①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②特殊困难人员。一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是指经由城口县人民医院、城口县中医院、城口县保健院及其以上等级的公立医院认定的患地中海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Ⅰ型糖尿病、唇腭裂、胃肠间质瘤和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特别是因无法外出务工、经营、灵活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市居民。
(二)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水平
1.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在原认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但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2.加强集中供养管理。开展摸排筛查,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动员监护不到位的特困对象积极入住乡镇敬老院,特别是独居在偏远、掉远区域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除无传染病或精神病外,原则上应当集中供养。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3.强化分散照料服务。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员(即监护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并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老年人、未成年人、特困、常年外出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不能为照料监护人。
乡镇(街道)、村(居)干部要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特别是居住在偏远、掉远区域的特困人员。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加强对未参保贫困失业人员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特困)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救助标准可参照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的标准执行,由乡镇(街道)视其困难程度确定。
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管好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遇紧急情况,按救助标准先行救助,事后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二、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
(一)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密切关注“三户”:即建档立卡中的“未脱贫户”;已脱贫人口中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监测户”;建档立卡“边缘户”。县民政局与县扶贫办、县残联等单位每月开展数据对接,以市、县两级核查平台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监测预警潜在的救助对象;乡镇(街道)应结合县民政局反馈的信息比对结果,逐户逐人摸底排查,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落实贫困人口低保渐退制度。对已脱贫的贫困家庭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因重病身体处于恢复期、因灾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纳入保障后处于灾后恢复重建期、因学刚毕业未实现灵活就业等刚性支出家庭,建立“一般困难家庭低保保障渐退台账”,稳步推行渐退政策,巩固脱贫成果。
- 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一)简化优化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运用“城口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手机救助客服端(掌上救助)、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救助申请。
(二)科学调整审核审批流程。科学调整低保审核流程,以信息比对、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填写“低保申请家庭经济核查结果及建议意见公示”后在救助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公示7日,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三)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县民政局低保中心:59225590,特困供养、临时救助:59223870);乡镇(街道)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专线;各村(社区)应当以发放宣传资料、召开院坝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 强化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对“人在户不在”的困难人口要主动与户籍所在地进行对接,落实好协助管理责任。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强化衔接配合。强化各单位、各部门、各科室的数据信息核实与共享,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低保申请家庭经济核查结果及建议意见公示
城口县民政局城口县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低保申请家庭经济核查结果及建议意见公示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组织开展了家庭经济调查,现对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举报电话:城口县民政局59225590 ;乡镇(街道):。
公示意见如下:
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保障 |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拟不予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住址 |
申请保障 |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
家庭财产及 消费支出状况 |
不予保障原因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