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304 | [ 发文字号 ] | 城民发〔2017〕112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7-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1 |
城口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城民发〔2017〕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我县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类别
凡符合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城府发〔2015〕38号)规定的,具有本县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我县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原农村五保、城市三五、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遭受临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标准
根据县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救助时近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家庭困难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凡是已经享受了其他助学资助的,临时救助不再重复资助。
(四)D类对象家庭或者个人因灾因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无法维持疾病生活的,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城府发〔2015〕38号)文件执行。
三、审批相关事项
(一)分级审批。家庭或个人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由乡镇(街道)审批;1000元以上至封顶线的,由县民政局按程序组织审批;特殊情况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县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审批。
(二)材料提供。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必须提供缴费票据,长期维持基本医疗临时救助必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必须提供灾(伤)害证明图片及文字材料,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必须提供在校在册及家庭困难等佐证材料。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整合资源,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连续性。要落实村、社会救助信息员,村社会救助信息员由综合服务专干兼任,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员由专职工作者担任。要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做到有范围、有类型、有标准、有程序、有规范,实现应救必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让临时救助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必须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要用好、管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
(四)进一步强化系统管理。乡镇(街道)要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口县民政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