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301 | [ 发文字号 ] | 城府发〔2015〕38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5-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1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城府发〔201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居住在我县境内的城乡居民,其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疾病应急救助的处置办法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临时救助应本着“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并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暂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助、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具体标准为:
1.对家庭生活条件处于当地生活一般水平,因故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比较困难的,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给予申请人家庭每人1个月的救助,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元;因故导致申请人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比较困难的,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给予1-2个月的救助。
2.对于低保边缘家庭因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给予申请人家庭每人2—3个月的救助,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因故导致申请人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给予3-4个月的救助。
3.对于城乡低保、五保三无对象的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给予申请人家庭每人4-5个月的救助,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因故导致申请人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给予5-6个月的救助。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救助返回等救助。
3.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的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生活无着人员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城口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受理并妥善解决。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提出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县公安局、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给予救助。
(二)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调查,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后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分管负责人,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一道进行临时救助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参加评审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批。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办法实行“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与县民政局集中审批相结合”。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家庭或个人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2)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救助审核材料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县民政局实行季度审批,特殊情况应及时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将不予审批的书面理由及所有材料退回受理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特殊情形的审批。一是因重特大事故导致家庭暂时极度困难的特殊对象,救助金额超过县民政局审批权限的临时救助,由县社会救助协调机构研究审批。二是对于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材料。三是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县民政局应相互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全县社会救助热线设在县民政局救助科(59225590;5922387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求助有门、及时受助。
(二)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畅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县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行政负责制,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的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和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加大本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积极争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打捆整合其他相关资金落实救助。全县每年临时救助专项资金按照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保障,其中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拨付,包干专项用于临时救助。以后年度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资金筹集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相关社会救助资金集中专项用于临时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三)强化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整合资源,配齐配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为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连续性,要保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村社会救助信息员由综合服务专干兼任,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员由专职工作者担任。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回骗取资金,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城府发〔2015〕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