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298 | [ 发文字号 ] | 城民发〔2020〕17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1 |
城口县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通知
城口县民政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通知
城民发〔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措施的通知》(渝民〔2020〕3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低保保障工作。按照《城口县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城民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暂时取消群众评议程序,临时启动简易审核审批程序:即提出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以平台核查结果和工作组调查结果进行综合研判审核)公示并上报审批、县民政局审批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对因家庭成员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要充分考虑因疫情防范、治疗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因素,综合核算,合理补差,审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快保。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核查时限延长至疫情防控解除。
二、做好临时救助、疫情防护用品适量发放和患“新冠”肺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工作。按照渝民〔2020〕34号文件精神,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做好临时救助和所需防护用品的调拨发放工作。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做好精准帮扶工作。
附件: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措施的通知》(渝民〔2020〕34号)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关于印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通知
渝民〔2020〕3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扶贫办,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发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扶贫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一、做好低保保障工作。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快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对因家庭成员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要充分考虑因疫情防范、治疗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因素,综合核算,适当扣减。调整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在疫情防控期间低保审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可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核查时限延长至疫情防控解除。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网上办理,切实提高救助时效。
二、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按低保标准2倍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直到患者出院为止(时间从确诊之日算起,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发放)。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家庭重大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对因探亲、务工等原因在我市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三、抓好患“新冠”肺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区县扶贫办和结对帮扶干部跟踪了解救治情况,对本人及家庭给予关心慰问,进一步宣传防护知识。落实驻村工作队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帮助确诊患者解决当前家庭生产生活具体困难。根据致贫原因、收入状况和当前需求,因人因户施策,落实产业发展、消费扶贫等项目,帮助联系就业门路、产品销路,巩固脱贫成果,确保不因患病返贫。作为动态监测重点,逐户建立台账,一旦符合建档立卡标准及时作为返贫人口给予重点帮扶。
四、适量发放疫情防护用品。针对困难群众经济条件差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困难群众生活压力,保证困难群众不因缺乏必要防护用品而产生感染风险,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向所在村(社区)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等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适量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帮助困难群众做好自身防护工作。所需防护用品由各区县统筹安排调拨,确保发放到位。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结束的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简化救助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各项救助资金落到实处。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困难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疑似信息。扶贫部门要研究制定应对疫情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