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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530862/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无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3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城口县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城口县民政局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本县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三、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现行标准以750/月实行差额救助。

农村低保。现行标准以610/月实行差额救助。

四、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残疾证、在校生证明等

五、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审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交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及时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查询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同时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进行评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审核确认

1.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等提出建议;经参与初审人员讨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初审可根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初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组成,可邀请驻村(居)干部参与。

2.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初审意见前,将拟纳入和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再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3.上报审批。初审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乡镇街道审核结果

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五)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1.审查。县民政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公示情况、初审意见等材料。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上报。

2.抽查。县民政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近亲属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入户调查。

3.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抽查调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参与评审。

4.确认。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核后,下发审核确认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其中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确定,同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注明定期核查期限,按期进行动态核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公布。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发放低保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方案送同级财政审核后,由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将低保金按月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六、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 40个工作日。若遇特殊情况,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七、具体办理时间及地点

    1.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

    2.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八、县民政局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城口县复兴街道茅坪社区环保综合大楼10楼)。

2.联系电话023-5922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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