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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530862/2024-00079 [ 发文字号 ] 城民发〔2024〕6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城口县民政局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20246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精神,就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象及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10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保持不变。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提高到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全护理300、半护理200、全自理50元,分别提高到500300100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825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5元提高到162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50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9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是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及群众解释工作;二是乡镇(街道)严格按照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六项指标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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