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2-00191 | [ 发文字号 ] | 城民发〔2022〕1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3 |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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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09-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3 |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城民发〔202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就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象及标准
(一)调整提高对象及标准
1.城乡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3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
2.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2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
3.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7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4.流浪乞讨人员。入住救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636元提高每人每月717元。
(二)维持不变对象及标准。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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