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
(二)拟订县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县内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县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并贯彻落实本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县内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县内老龄事业发展职责。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并贯彻落实县级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并贯彻落实县级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民政领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配合工作,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彩票管理工作的相关安排,拟定县本级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配合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非法材料,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十二)负责机关、下属单位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