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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由出让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流转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林权权属证书。
(2)受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受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材料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初审: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
(4)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现场查验。对符合流转要求的,出具流转审核同意书。对不符合流转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终止流转行为。
(5)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对审核同意的流转地块,通过“城口县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转接至“土交所”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林地流转信息。
(6)协商交易:流转双方通过“线上查询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线下开展协商”的方式,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林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7)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要求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参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8)开展林权流转交易鉴证:流转双方在签订流转合同后,需统一进入全市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鉴证,并取得《林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9)办理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后,由出让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备案登记。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
(1)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未解决的;
(2)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3)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禁止流转的。
一是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二是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附着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林育林、林地保护、护林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义务应当同时转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出台《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目的意义是:健全城口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预防和减少林权纠纷,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祭祀用火;
3.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打火把、烧蜂窝、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4.严禁烧荒、烧桔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5.严禁未经许可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6.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活动。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主体在渝快办上填写信息,提交资料;
2.采伐系统受理;
3.采伐系统审核;
4.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制证。
二、需要的材料
1.申请表(附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其他材料);
3.采伐设计(根据技术规程要求来);
4.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供使用林地许可审核同意书;如果是告知承诺,还需提供承诺书。
说明:涉及砍伐量在15立方米以下且不属于自保区的乡镇(葛城、复兴、修齐、治平、高燕、坪坝、沿河、庙坝、双河、明通、周溪、鸡鸣、巴山)由乡镇林业办自行办理。
根据《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以保护、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为目的可以进行人工繁育活动。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申请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说明;
(四)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陆生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六)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监控设施、医疗设施、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陆生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等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