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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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分行城口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城口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林业发〔2024〕1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城口县林业局党组2024年第14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十四届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分行城口营业管理部

                          20241223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维护林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的经营收益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等林业经营收益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林业经营主体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县林业局审核,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二章登记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利用林地空间发展林下经济产业的(包括但不限于淫羊藿、天麻、石斛、黄连、重楼、党参等),连片面积不少于30亩,且在有效存续的收获期内。

第五条在林业用地上发展经济林产业的(包括但不限于黄柏、厚朴、杜仲、漆树、核桃、板栗、蓝莓、连翘等),连片面积不少于50亩,经营期不少于5年。

第六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涉及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颁发一个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第七条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合作协议;

(二)林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林地未被司法、公安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

(四)依法依规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登记机关及程序

第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城口县人民政府授权并委托县林业局负责办理全县的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颁发《城口县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第九条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明材料。①林业经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以合作社(集体林场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三)不动产权证(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通过合作、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还需提供收益权归属协议及合作、入股等合同。

(四)林权权利人同意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给林业经营主体的有关协议。

(五)林业经营内容的佐证材料(开始经营的时间、经营种类的情况等)。

(六)调查公示材料。

(七)承诺证明材料(附经营内容的图片资料等)(附件3)。

第十条 由林业经营主体提出登记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县林业局负责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登簿发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具体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林业经营主体向经营地块所在地乡镇(街道)递交登记申请材料(本办法第九条罗列)。

(二)初审。乡镇(街道)对林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注初审意见。

(三)受理。县林业局进行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四)调查核实。县林业局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一同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宗地图件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五)公示。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县林业局在公众信息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登簿发证。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主体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七)档案管理。县林业局建立城口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缮证档案。

第十一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信息;

(二)林地经营权信息,包括林地经营权人、证号、权利期限、位置、界址等情况;

(三)林地经营现状,包括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期等情况;

(四)林业经营收益权的年审事项、质押登记事项、经营宗地图件等;

(五)经营期限以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六)其他应记载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与“年审”一并进行,并将变更情况在年审表上注明:

(一)林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其他变更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林业局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林业局申请有关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明材料。①林业经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以合作社(集体林场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三)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四)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权证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抵(质)押融资、林业经营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十八条 质押融资登记。林业经营主体以林业经营收益权证所载地块上的林下经济、经济林等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向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1);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林权权利人同意将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的有关协议。

(五)林业经营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二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县林业局在已颁发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上标注“已于***日进行质押融资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局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林业经营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年审。已取得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于每年1231日前到县林业局进行年审(如有变更登记,与变更登记合并进行)。县林业局在已颁发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上标注“已于***日进行年审”。如有变更的,注明变更情况。同时,在备注栏上记载林业经营收益状况是否“正常”。年审和变更登记办理后,县林业局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失效。已取得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超过年审期6个月未进行年审的,自动失效,县林业局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证书自动失效,县林业局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金融机构。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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