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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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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县级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承担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公园。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乡镇林业和草原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四)承担草原监督、自然保护区(除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
(十五)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县天然林保护中心的行政职能。
(十六)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划开州区雪宝山等 5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体机构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28 号)精神,履行相关职责。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全力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把城口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信访稳定相关工作。牵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修复新闻宣传工作和宣传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监测、处置涉林舆情工作。承担林业信息化和大数据运用、“互联网+林业”“智慧林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全县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林业、草原、湿地、石漠化防治等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指导、监督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组织协调指导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林业、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的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国有林场的基本建设和发展。
(三)生态修复科(挂城口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有关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草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以及草原资源的发展和保护。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行业行政执法等有关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起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地方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编制有关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有关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提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新建调整的审核建议。指导监督县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国家自然遗产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项目相关工作。
(五)防火与安全生产科。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拟订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县级以上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协调落实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资金。负责行业统计、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事业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七)生态产业发展科。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湿地、石漠化防治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负责林业区域协作、对口支援,指导林业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林业生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服务、指导、协调林业生态产业市场化发展。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