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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35Q/2024-00037 [ 发文字号 ] 无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城口县林业局2024年关于城口县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案的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书日期

1

城林罚决字[2024]第21号

城口县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林地

城口县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东安镇兴田村1组(小地名:庙垭口)处修建水库生产管理用房占用林地。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948.9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3724.25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贰拾肆元贰角伍分)

城口县林业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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