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典型案例曝光!严厉打击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

近年来,城口县林业局深化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和打击多起涉陆生野生动植物案件。
案例一:杨某田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城口县高燕镇人杨某田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在自家地里安放钢丝套子和铁质捕兽夹,捕猎到“麂子”1只,杨某田将“麂子”放置于自家炕房熏制,期间和家人一同食用,后被查获。经鉴定,涉案“麂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其整体价值为15000元/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毛冠鹿肉块及罚款11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黄某某、郑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城口县明中乡人黄某某、郑某某二人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将猎捕工具安装在城口县明中乡云燕村处的山林中,猎捕到野鸡2只。经鉴定,涉案野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红腹锦鸡尸体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何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城口县厚坪乡人何某某将捕兽夹安放在城口县厚坪乡屋后的土地里,先后猎捕到猪獾1只、野猪1只、豹猫1只。经鉴定,涉案的猪獾为三有保护动物,其整体价值为800元/只;豹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7500元/只;野猪不属于保护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元/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及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赵某某、赵某才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城口县双河乡人赵某某邀约同乡人赵某才一起到双河乡的山林中安套夹准备猎捕野猪,之后就猎捕到1头拱猪,赵某某将猎捕的拱猪清理后,分成两块放在自家的冰箱里面,后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的拱猪为三有保护动物,其整体价值为800元/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拱猪肉块及罚款73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杨某某、李某涉嫌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贵州六盘水人杨某某、李某以“兰草爱好者”的身份从贵州省六盘水市驱车至重庆市城口县,未取得采集证,擅自在城口县岚天乡山上采挖了多株疑似兰草的植物,后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疑似兰草的植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蕙兰,数量为17窝。杨某某、李某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被城口县林业局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六:向某等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重庆开州人向某等人驾车窜至城口县鸡鸣乡境内非法采挖野生黄杨木19株,后被查获。经鉴定,其中树龄大于100年小于300年的三级古树16株,查获的19株黄杨木基本价值(互接经济价值)4万余元。向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被城口县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