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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调整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1-11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全县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教发〔20196号)精神,县教委和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城口县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第7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2019627日        



城口县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全县教育大会以及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振兴乡村教育,推动实施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教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范围和对象

全县(城区除外)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完小、村小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岗教职工。

经县教委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支教人员,以及纳入补助范围学校中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内)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属于补助对象。其他在编不在岗、离退休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档次及标准

按照“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结合教师所在岗位的艰苦程度,主要考虑海拔高度、交通条件、气候环境、离县城和中心乡镇距离等因素,建立健全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每人每月300 1000 元的不同标准进行补助。具体划分为300元、400元、450元、500元、600元、650700元、80010009个档次(详见附)。

三、执行时间

20191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的基数,不与工资挂钩。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岗位兑现,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得享受补助,教师离岗的次月起停发补助;请病假、事假满一个月,停发一个月补助;规定产假期间补助照发,延长产假期间不发放;若遇学校布局调整或教师变动,从调整(变动)的次月起按新的岗位补助标准进行相应补助。

(四)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五、经费保障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规定: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坚持“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区县(自治县)是实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我县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所需经费,除市级财政定额补助外,其余由县财政配套解决。

六、责任分工

各学校负责落实受补助人员,确保人员不重不漏。县教委将对补助人员、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将对此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财务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站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地让乡村教师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各学校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该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三)县教委、县财政局将严格对乡村教师岗位生补助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数据,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城口县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分类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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