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名校长名教师专项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城口县名校长名教师专项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城口县教育委员会第6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2020年7月21日
城口县名校长名教师专项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荣誉感,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名校长、名教师的积极性,培育引领城口教育改革发展的骨干教师队伍,根据《中共城口县委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城委发〔2020〕5号)、《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城人社发〔2018〕451号)、《城口县中小学名校长培养评选管理制度(试行)》(城教人〔2019〕16号)、《城口县中小学名教师培养评选管理制度(试行)》(城教人〔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级各类名校长、名教师。名教师指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名师、学科带头人,自动放弃市、县级周期考核或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属于实施对象范围。
二、实施标准
(一)名校长
1.市级:骨干校长每月200元,名校长每月280元;
2.县级:骨干校长每月160元。
(二)名教师
1.市级:骨干教师每月180元,学科名师每月220元,学科带头人每月260元;
2.县级:骨干教师每月100元,学科名师每月120元,学科带头人每月160元。
3.校级:骨干教师每月80元。
三、实施办法
1.名校长由县教委根据《城口县中小学名校长培养评选管理制度》(试行)中“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发放,不合格者不发放。市、县级周期考核不合格或放弃周期考核的不予发放。
2.名教师由学校根据《城口县中小学名教师培养评选管理制度(试行)》第四章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履行职责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发放;不合格者当年不予发放,不取消资格,次年考核合格后可继续发放;市、县级周期考核中不合格或放弃周期考核的不予发放。
3.各级各类名校长、名教师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4.全年按12个月计发。获得名校长称号者因免职、撤职、降职、转岗、调出系统等原因不在现岗位的,从次月起不予以计发本方案所列专项补贴;获得名教师称号者因调出系统、转岗、工作安排等原因不在认定的学科岗位上从事学校课堂教学并达到本校标准工作量的,从次月起不予以计发本方案所列专项补助。在学科相同的前提下,任教学段层次可向下兼容。
四、经费来源
由各学校在本单位超额绩效总量内单独专项列支。
五、相关要求
(一)各学校要广泛宣传我县名校长、名教师培养评选制度和激励政策,对本校获评的各类名校长、名教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本校管理干部和一线教师主动加快专业化成长的浓厚氛围。
(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名校长、名教师考核工作,要按相关制度加担子、压任务,搭建好让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平台,并严格进行考核,充分发挥专项补贴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学校要在考核的基础上及时兑现本方案所列专项补助,切实保障各类名校长、名教师按本方案享受相关待遇。县教委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学校综合督导考核内容之一。
(四)各学校要将名校长名教师专项补贴发放考核等工作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考核发放结果要在本校内公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