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中小学名校长培养评选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城口县中小学名校长培养评选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教委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2019年2月11日
城口县中小学名校长培养评选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城口县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城口县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为规范完善我县中小学名校长的培养、评选和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专业化校长(含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发挥名校长队伍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我县名校长培养评选,旨在重点造就一批既懂管理,又熟悉业务,且具有教育情怀的名校长队伍;不断丰富校长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拓宽教育视野,提高校长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使之成为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人民满意的中小学管理能手,进而推动全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培 养
第三条 建立名校长培养体系,通过高层次、高水平、高标准的培养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办学水平,使之成为教育家型校长的后备梯队。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和促进全县教育水平整体提升。
第四条 名校长培养对象遴选
1.名校长培养对象在全县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校长(包括业绩突出的副校长)中遴选,到2022年,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管理水平一流、办学业绩优异、人格魅力突出、学术造诣较高的20名左右的名校长(市级名校长1名,市级骨干校长5名,县级骨干校长15名),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辐射作用,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水平,推动全县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
2.名校长培养对象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师德高尚;
(2)原则上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取得专科以上学历,中学(含进修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取得本科以上学历;
(3)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其中担任校级领导3年以上。
3.名校长培养对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资格条件(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1)县级骨干校长培养对象条件:
①按规定参加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或提高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②任现职以来,个人或集体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③近三年内,至少有1篇教育管理方面的论文公开发表;
④近三年内,所在学校综合督导考核至少有1次为一等奖;
⑤近三年内,所在学校教学质量综合积分至少有1次在县内学业水平质量监测中位于同类学校前20%,教师团队整体素质高。
(2)市级骨干校长培养对象条件:
①基本条件。具有县级骨干校长资格;
②教学业绩、教育成果、督导考核等方面条件根据市上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3)市级名校长培养对象条件:
①基本条件。具有市级骨干校长资格;
②教学业绩、教育成果、督导考核等方面条件根据市上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4.名校长培养对象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校长自愿向县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专家评审。县教委组织同行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遴选对象进行考察、考核,提出初步培养对象名单;
(3)组织审定。县教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办公会研究确定培养对象;
(4)公示公布。对确定的培养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公布。
第五条 名校长培养周期:2-3年
第六条 名校长培养方式
1.组织培训研修。组织校长进行研修培训,提升校长的专业发展水平,并指导开展学校特色建设。培训研修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内涵发展规划方案、特色建设、学校常规管理及制度建设、校长课程领导力提升、其他通识培训等;
2.实地指导工作。邀请教育专家,结合本校实际,围绕“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建构”“学本式课堂改革”“办学理念及“学校文化建设”等内容,走进学校进行实地指导;
3.挂职锻炼学习。借助鲁渝教育扶贫协作和九龙坡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城口教育等契机,组织校长赴山东临沂、主城九龙坡、主城沙坪坝等地挂职锻炼,近距离接触优秀学校的学校管理、特色建设、课堂教学、校本教研、学生活动、家校协同等工作,加强与全国优秀学校的沟通联系,快速提升学校自我管理水平;
4.开展结对帮扶。在专家的指导下,搭建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规模学校之间结对帮扶、互助交流的平台;
5.组织发展论坛。以名校长工作室为载体,举办校长发展论坛,共同探讨学校管理与学校发展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为校长提供更多展示的机会;
6.依托相关高校每年组建城口名校长专题培训班,定点定向打造城口名校长队伍。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名校长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选拔。
第八条 名校长培养对象通过各专项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才能参加相应评选。
第九条 县级名校长工作室学员研修结束经考核合格者,优先参与首轮县级骨干校长评选。
第十条 名校长每2—3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县委教育工委、县教委成立“城口县中小学名校长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名校长评选由个人申报,县教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三条 名校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每年阅读20万字以上的学校管理、教育理论书籍,并有1万字以上有一定质量的读书笔记或读书随笔、读书心得,努力提高自身的学校管理、教育理论水平;
2.每年至少1篇以上高水平、有特色、有独到见解的学校管理论文在县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
3.任期内主持或主研1个县级及以上的教育管理、课改实验等方面的课题;
4.在学校管理中传播先进管理理念,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在任期内,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考核、班子考核、本人年度考核均达到1次以上优秀等次;
5.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组建名校长工作室,搭建学校发展经验交流平台,加强提升全县学校办学管理水平指导,名校长所在学校至少捆绑帮扶1所同类型学校,并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获得名校长称号的人员,享有以下待遇:
1.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为名校长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在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2.名校长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3.在职称晋升、岗位竞聘时,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名校长参加职称评审或岗位竞聘;
4.设立名校长专项补贴。每年在校级超额绩效中单列,对名校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名校长在开展教育科研及指导学校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评选定为优秀等次的名校长,县教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名校长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四章名校长应履行的职责,县级名校长县教委统一组织考核,市级名校长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核的具体形式为个人自评、学校考评、县级组织专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县级名校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程序完成后由县级专家考核组提出考核结论,报县教委审批,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名校长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合格以上者可以继续保留原有资格。
第十八条 名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确不符合条件的;
2.任期内违法违纪、不认真履行名校长岗位职责或在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的;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重庆市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5.所在学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