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2655919B/2024-00152 | [ 发文字号 ] | 城教人〔2024〕94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中小学名教师培养评选 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城教人〔2024〕94号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中小学名教师培养评选
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城口县中小学名教师培养评选管理制度(修订)》已经县委教育工委2024年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中小学名教师培养评选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我县中小学名教师的培养、评选和管理,充分发挥名教师队伍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我县名教师培养评选,旨在重点培养一批师德高尚、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县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教师,使他们在教育思想、教学体系、教学方法、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等方面形成自己的探索成果,具备主持和指导教育科研的能力,成为优秀专家型、研究型教师,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我县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 培 养
第三条 大力实施名教师梯级培养、学校和县教委协同推进的贯通培养体系。名教师培养原则上采取骨干教师、学科名师、学科带头人分层培养、层层递进模式;特别优秀者,校级骨干可直接申报县级学科名师,县级骨干教师可直接申报县级学科带头人。运用自上而下的贯通培养机制,发挥骨干教师、学科名师、学科带头人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细化培养目标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新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业绩突出、学术水平较高、榜样示范作用好的名师队伍,打造具有城口辨识度的师资力量,推进城口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名教师培养对象遴选
1.名教师培养对象在全县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工作的一线教师、专兼职教研员、管理人员中产生。各学校参照县上名教师培养评选办法,原则上要保证每个学科有1名校级骨干教师,如已有市、县级骨干教师则相应学科可不再评选。
2.名教师培养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不良记录;
(2)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先进的教学思想,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改革上取得突出成绩;
(3)近三年坚持一线教学(教研)且完成相应岗位工作量;
(4)原则上男教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教师在45周岁以下,原则上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教学或教研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3.各类名教师培养对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资格条件(教学或教研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1)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条件:
①具有校级骨干教师资格。
②教学(教研)业绩。
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好,近三年至少一次学业水平监测结果处在全县同类型学校同年级同学科前40%;
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效果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研训活动,教师反馈评价效果好。
③科研成果。近三年作为主持或主研人员参与过校级及以上课题,或科研成果获得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经教育教研部门层层推选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④示范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发挥好。承担本校教师的培训指导任务,效果好;
⑤县级名师工作室学员研修结束经考核合格者自动取得县级骨干教师资格。
(2)县级学科名师培养对象条件:
①原则上具有县级骨干教师资格,校级骨干教师达到县级学科名师相应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
②教学(教研)业绩。
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近三年至少一次学业水平监测结果处在全县同类学校同年级同学科前30%。所上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或做专题讲座等深受同行好评,在本学科优质课竞赛活动中(或技能大赛)获县级一等奖及以上,或代表县教师进修学校送教下乡获得相关证书;
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效果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县级研训活动,教师反馈评价效果好;所指导教师在教学比赛中获奖、教学质量明显提升。
③科研成果。近三年主持(或主研)县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或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④示范引领。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
(3)县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条件:
①原则上具有县级学科名师资格,县级骨干教师达到县级学科带头人相应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
②教学(教研)业绩。
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所上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或做专题讲座深受同行好评,在本学科优质课竞赛活动中(或技能大赛)获市级二等奖以上,或代表县教师进修学校送教下乡获得示范课相关证书;
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效果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县级研训活动,教师反馈评价效果好;所指导教师在教学比赛中获奖、教学质量明显提升;对教学质量监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为教育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③科研成果。主持县级以上课题至少1项,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或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获市级一等奖及以上;
④示范引领。指导至少1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获得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4)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条件:
①具有县级学科名师及以上资格。
②教学(教研)业绩、科研成果、示范引领等方面条件根据市上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5)市级学科名师培养对象条件:
①基本条件。具有县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骨干教师资格。
②教学(教研)业绩、科研成果、示范引领等方面条件根据市上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6)市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条件:
①具有市级骨干教师及以上资格。
②教学(教研)业绩、科研成果、示范引领等方面条件根据市上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7)市级未来教育家培养对象条件:
①具有市级学科带头人资格。
②教学(教研)业绩、科研成果、示范引领等方面条件根据市上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4.名教师培养对象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推荐。由学校领导、教代会,按照遴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教委;
(3)专家评审。县教委组织同行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学校推荐上报的遴选对象进行考查、考核,提出初步培养对象名单;
(4)组织审定。县教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办公会研究确定培养对象;
(5)公示公布。对确定的培养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公布。
第五条 各类名教师培养周期:2-3年
第六条 名教师培养方式
1.学习考察。县教委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专项培训(包括:国培计划、市培计划、县培计划、教师工作坊培训、名师工作室培训),充分利用优质的师资资源,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借鉴丰富的教学经验,进行集中理论学习,同时提供机会组织到名校进行考察和跟岗学习。聘请教育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集中系统培训,充实和拓展学科知识,了解教育教学发展前沿动态,提升教育教学技能和实施新课程的能力,提高教育理论素养。每个培训对象在培养周期内每年要阅读一定量的教育理论书籍,并撰写读书笔记,努力提高自身的教育理论水平。其中,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达到10万字的教育理论书籍阅读量,并撰写5000字的读书笔记;县级学科名师培养对象每年达到15万字的教育理论书籍阅读量,并撰写10000字的读书笔记;县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每年达到20万字的教育理论书籍阅读量,并撰写15000字的读书笔记。
2.课题研究。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有关问题,组织培养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科研能力,每个培养对象都要积极主持或参加教育科研课题,进行教育研究和教改探索,并取得成效、成果,其中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主持或参加1个校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县级学科名师培养对象主持或参加1个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县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主持或参加1个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3.教学实践。通过观摩专家或特级教师的课堂教学,从课堂生成中领会教学智慧;通过教学实践活动,尤其是同课异构的备课、磨课、上课、评课等活动,提升培养对象的执教能力。其中,县级骨干教师在培养周期内参加1次以上县级专题研讨和送教下乡下校活动或开设1次以上县级专题讲座、教学示范课或观摩课;县级学科名师在培养周期内参加2次县级及以上专题研讨和送教下乡下校活动或开设2次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教学示范课或观摩课;县级学科带头人在培养周期内参加1次市级以上专题研讨和送教下乡活动,开设3次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教学示范课或观摩课。
4.交流研讨。依托县、校级名师工作室和教研月活动等平台,组织交流研讨工作。支持和鼓励培训对象积累、总结、完善自己的教育教学经验,并及时予以提炼升华,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和特色,写出具有特色的、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每年在教育教学核心刊物发表1—2篇及以上教育教学论文。
5.培养指导。参与名师工作室活动和我县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承担本地本校青年教师培训研修和指导等任务,通过实践进行反思、总结和提高,发挥骨干示范辐射作用。每个县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要在培养周期内指导和培养1名以上新教师或青年教师并取得成效;每个县级学科名师培养人选要在培养周期内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新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每个县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要在培养周期内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新教师或青年教师至少有1人在教学、科研方面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依托相关高校每年组建城口名教师专题培训班,定点定向定量打造城口名教师队伍。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名教师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选拔。
第八条 各类名教师培养对象通过各专项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才能参加相应评选。
第九条 县级骨干教师评选除相应培养对象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参评外,原已取得县级骨干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参加动态管理考核,考核通过者,继续保留县级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条 各类名教师每2—3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县教委成立“城口县中小学名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城口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评审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各类名教师评选由个人申报,县教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三条 县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带头参加业务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2.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向其他教师开放,每学年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不少于2次;每学年在校级以上的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10次;
3.每学年在本校主持1次以上教师校本培训;
4.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活动;
5.不断提炼自身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研科研论文,每学年至少有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第十四条 县级学科名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带头参加业务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2.发挥学科引领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向其他教师开放,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安排的献课、专题讲座、教师培训等工作。每学年在学校上观摩课不少于2次,在全县上观摩课(含专题讲座或培训)不少于1次;
3.不断提炼自身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每学年至少有1篇反映专业水平的教学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4.积极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在任期内至少培养2名中青年教师成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
5.积极参加由学科带头人组建的名师工作室,形成优质的名师团队,加强全县学科教学质量提高,扩大影响力和辐射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带头参加业务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2.积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安排的献课、专题讲座、教师培训等工作,提供优质课件、课堂实录(视频)等资源。日常教学课应向其他教师开放,每学年在学校上观摩课不少于3次,在全县上观摩课(含专题讲座或培训)不少于2次;
3.不断提炼自身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每学年至少有1篇反映专业水平的教学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4.积极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在任期内至少培养1名中青年教师成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5.自觉创造 “市级学科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更高层次名师条件,并积极参与评选,不断提档升级,扩大影响力和辐射范围;
6.组建名师工作室,组织该学科名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打造县级学科名师研究团队,为全县学科教学作出指导,共享优质资源。
第十六条 获得县级各类名教师称号的人员,享有以下待遇:
1.各学校应当为各类名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在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
2.各类名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3.在职称晋升、岗位竞聘时,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各类名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或岗位竞聘;
4.设立名师专项补贴。每年在校级超额绩效中单列,对名师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各类名教师在开展教研科研及指导本县、学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评选定为优秀等次的各类名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类名教师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四章各类名教师应履行的职责,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考核,县级名教师由县教委统一组织考核,市级名教师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核的具体形式为个人自评、学校考评、县级组织专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县级名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程序完成后由县级专家考核组提出考核结论,报县教委审批,确定当年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各类名教师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合格以上者可以继续保留原有资格。
第二十条 各类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确不符合条件的;
2.任期内违法违纪、不认真履行各类名教师岗位职责或在单位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的;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重庆市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原制度文件城教人〔2019〕17号废止。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