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09466625P/2022-00016 | [ 发文字号 ] | 城经信委发〔2022〕67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8-20 |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城经信委发〔2022〕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对流动性信用贷损失的范围作如下说明:
一、《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6:4承担流动性信用贷损失”。所指的“信用贷损失”的范围为:贷款本金。不包含其他损失费用。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城经信委发〔2022〕38号)执行。
附件:1.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帮助全县工业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流动性信用贷”)是指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有效担保和县财政注入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合作银行在原有流动资金贷款授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许可,开展综合授信和贸易授信的新增信用贷款。“流动性信用贷”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职业放贷、置换原有贷款。
有效抵押物或担保主要包括:合作银行认定的可抵押固定资产、可抵押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只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担保,著作权质押暂不开展)、第三人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由合作银行与重庆绿源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共同认可,对贷款企业的授信权及授信额度由合作银行自行确定。
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由合作银行按相关规定自行认定,对贷款企业的授信权及授信额度由合作银行自行确定。
综合授信业务包括:合同期限内的贷款,办理国际信用证、办理国内信用证,企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另外,企业可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贷款,随借随还。
贸易授信业务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等。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城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信息委(由县经济信息委代章)。
城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荐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协助工业企业贷前审查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贷前调查和参与贷后监管,帮助解决园区内工业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分年度安排县经济信息委资金预算2000万元用于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风险补偿,协调县内银行积极参与工业企业流动信用贷合作,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县经济信息委: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及风险补偿资金运行管理,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相关事宜;负责推荐工业园区以外工业企业,协助工业企业贷前审查并提出意见,配合贷前调查、参与贷后监管,监测贷款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帮助解决工业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县发展改革委:引导县内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时,要求企业授权银行在相关平台查询信用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进行审查,配合贷后监管,协助相关部门解决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审查企业及其家属是否涉黑涉恶、遵守社会公德等情况,开展对企业以虚假合同、虚假订单等方式骗贷或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经济侦查。
县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和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配合贷后监管,协助相关部门解决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县法院:负责合同违约行为、违法使用借款等诉讼案件的依法审判、保全、强制执行工作。
第四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承诺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责任,在城口县内设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原则
按照“企业自愿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政府资金增信,政银企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来源
风险补偿资金池由企业提供的抵押物或担保和县财政注入2000万元资金组成。县财政局首次入池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另1500万元由县财政局连续三年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注入。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先行提供有效抵押物或担保,抵押比率按贷款额度确定。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的10倍。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账户管理
绿源公司在指定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县财政局注入的资金,该账户性质为风险补偿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仅限于提供“流动性信用贷”业务的风险代偿;账户内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须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缴存和退还
合作银行在确定流动性信贷额度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贷款合同等)。绿源公司在收到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单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缴存到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缴存金额为审批贷款金额的10%。当企业贷款归还后2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将风险补偿金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6:4承担流动性信用贷损失。当企业逾期流动性信用贷款时,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债务追偿,经法院执行程序终结后,企业确无偿还能力造成的贷款损失,1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代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绿源公司按照6:4风险比例,将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继续做好贷款追偿和不良资产处置,对贷款清收及处置资产收回的资金,进行据实清算,按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退还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退出或终止
(一)企业单笔贷款到期后,不再需要贷款的,在归还贷款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收回经办银行专户中对应金额的风险补偿资金。
(二)当合作银行承贷的“流动性信用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时,暂停与该银行新增信用贷的合作,待风险解除后,再开展新增信用贷工作。当风险补偿金使用达到2000万元时,停止所有银行新增信用贷的合作,并逐步退出所有银行的信用贷增信。
(三)信用贷合作终止后,绿源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结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绿源公司2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一次性退回县财政局。
第四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良好,有市场、有订单、有转型升级需求和发展潜力。
(二)贷款企业应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三)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四)企业需作出销售收入、税收等增长的承诺、且财务制度健全,资金需求明确,有明确的升规升限计划。
(五)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单户企业“流动性信用贷”额度原则上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
(一)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提供有效担保。
(二)100万元≤贷款金额<5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20%的有效担保。
(三)500万元≤贷款金额<10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30%的有效担保。
(四)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30%的有效担保。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按时偿还后可续贷,续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有续贷需求的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县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由企业提出是否续贷的申请,连同经办银行的续贷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续贷、续贷方式、续贷金额、续贷期限、需要部门配合出具的资料清单等)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上浮不超过30%。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
县内合作银行与绿源公司签订《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
有流动性信用贷需求的企业及时与合作银行沟通,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完成尽职调查,银行尽调完成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出具尽调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尽调意见和《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推荐表》)。
第十八条 部门推荐
县经济信息委在收到银行尽调意见和《申请审核推荐表》后,牵头协调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合作银行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企业《申请审核推荐表》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该企业的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压缩对企业的调查时间,合作银行开展的尽职调查和贷前调查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发放
经办银行收到缴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绿源公司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贷款合同等)。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的放款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每季度末由放款银行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绿源公司配合就获贷企业的流动性信用贷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情况、税收情况、市场发展方向、贷款规模控制等进行全面反映,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紧急异常情况,各银行及配合单位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贷款使用、管理和企业情况,及时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
操作细则(试行)
根据《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支持方向
在城口县内注册纳税并从事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
二、增信贷款条件及额度
(一)增信贷款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等级较好,有市场、有订单、有转型升级需求并具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但同一法人代表有多家企业的只能申报一家企业。
(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额度
风险补偿资金2000万元,撬动银行贷款200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偿还后可续贷,续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三、使用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的书面申请和填写《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二)合作银行尽职调查
合作银行收到企业申请书和《推荐表》后,对企业的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情况、税收情况、市场发展方向、最近3个月贷款规模的增减情况等作重点贷前调查,填写《贷前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出具贷款意向函(附件3),并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将《贷前尽职调查报告》经调查人及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县经济信息委。
(三)部门审查
县经济信息委将需要贷款的企业函告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对该企业是否列入失信黑名单、涉黑涉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于3日内返县经信委。
(四)专家会议评审
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各自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合格企业名单及时通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准备一式十份的企业资料,送县经济信息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
1.专家评审会由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绿源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及与当前合作银行无关的金融专家组成,评审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
2.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由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绿源公司、推荐部门、合作银行共同组成,评审100万元以下的流动性信用贷款。
(五)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旬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人召集,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绿源公司负责人列席会议。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专家会议评审结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评审结果进行书面表决。
(六)联席会议审定结果发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结果,以会议纪要方式告知各参加会议的单位,抄送各承办合作银行。
(七)划拨风险补偿资金
各承办合作银行按各自贷款审批流程向绿源公司报送最终确定贷款额度的函(附件4)或上级银行授信确定函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以及抵(质)押物证明文件复印件。绿源公司划拨风险补偿资金到承办合作银行指定专户。
(八)发放贷款及资料移交
承办合作银行收到绿源公司划入的风险补偿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发放完毕后相关资料交到绿源公司。
1.企业向县绿源公司的承诺函(附件5);
2.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以及抵(质)押物证明文件扫描件(按合同名称/文件名称命名)发送绿源公司邮箱;
3.承办合作银行确认企业贷款情况和资料的函(附件 6)。
(九)贷后监管
贷款存续期内,承办合作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每季度就获贷企业的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情况、税收情况、贷款规模控制等进行全面反映,并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季度贷后监管报告。
四、其他事项
承办合作银行在贷款收回当日书面告知县经济信息委及绿源公司(附件7),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池。
附件:1.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
2.贷前尽职调查报告
3.贷款意向函
4.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函
5.承诺函
6.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情况和资料的函
7.告知书
附件下载:
附件1: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doc
附件2:贷前尽职调查报告doc.doc
附件3:贷款意向函.doc
附件4:关于确定公司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额度的函.doc
附件5:承诺函.doc
附件6: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情况和资料的函.doc
附件7: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