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09466625P/2021-00028 | [ 发文字号 ] | 城经济信息委发〔2020〕5号 |
[ 主题分类 ] | 经济运行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9 |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县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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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经济运行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9 |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县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城经济信息委发〔2020〕5号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全县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内各中小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按照《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城口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县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复工复产时间节点。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居民生活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做好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2月9日24时后复工、复产的企业,要制定企业上班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做好职工春节期间行程台账,监测职工身体状况,佩戴口罩上班等防控工作,做好职工防护物资及其他服务保障工作,一旦发现风险点立即报送,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确保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复工复产时间节点,引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护措施,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处置上报。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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