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园区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城口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城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城口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口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打造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管理有序的现代化示范园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所有企业。由城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统一指导、统一监管。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园区内相关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入园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巴山以钡新材料加工产业为主;高燕以新型绿色建材产业为主;庙坝以特色中药材加工与生物医药为主;坪坝以农副食品加工为主;复兴以仓储物流为主。
(二)入园企业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预期达到各行业规划的动态水平,达到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的规定。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标准。
(四)入园企业,纳税主体须注册在城口境内的独立法人公司。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拟入园企业提供投资方案、《招商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核定入驻企业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等。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控制性标准及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后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入园企业须按照核定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园区内未利用土地由园区公司统一管理,企业及个人不得在地块上乱堆码、乱搭建。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入园企业实施项目建设时,其厂房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入园企业须按照审核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生产需要变更,须报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入园企业实施项目建设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须依法在园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办理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手续,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税务、应急、环保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须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防范各类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园区公共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公共管理范围是指对企业厂房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公司对基础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基础设施档案及台帐,对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确保园区公共设施运行正常,功能完备,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的给排水、电、气、道路、通讯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园区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在工业园区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应按照园区统一规划,报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标准厂房管理
第十七条 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其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若因生产需要,企业对厂房做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时须征得园区公司同意并提供施工图纸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所产生的电费、气费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水费和排污费按约定的价格向园区公司定期缴纳。
第八章 退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受让土地的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时间动工建设、未达到建设和投资进度、逾期未动工建设或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破产或停产超过2年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依法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城口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入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