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城口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水平,加快产业项目有序集聚,实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口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城口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1月8日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812026294@qq.com
2.联系电话:023-59222380
3.通讯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后街桂花苑3号楼305
附件1:《城口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城口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水平,加快产业项目有序集聚,实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厂房运营主体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或委托三方物业公司进行运营,主要负责标准厂房、相关配套设施、(宿舍楼、办公楼等)的配租、协议签订、租金收取、日常管理、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日常保洁以及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供水、污水、停车费收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与园区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准入目录、环保安全要求和园区产业规划。
(二)入驻企业与城口县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
(三)遵守园区管委会各项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五条 新入驻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依据投资协议约定在1个月内与园区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书》。租赁协议签订后,园区公司将厂房资产、现状、外观形成移交清单,与企业做好交接。入驻企业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租赁,园区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厂房进行再分配。
第六条 已入驻的企业因扩产能需增加标准厂房的,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凭新签订的《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与园区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书》。
第七条 租赁到期企业如需续租标准厂房,须在原租赁协议到期日3个月前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园区公司按照园区管委会审核意见续签租赁协议。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赁期限一般应在1年及以上,一次性签订的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
第九条 标准厂房租金第一层为6元/平方米/月、第二层为 5元/平方米/月、第三楼及以上为4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按照0.5元/平方米/月收取。如《投资合作协议书》有其它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效益分析价格为9.46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0.91元/月/平方米/月)。
第五章 费用缴纳
第十条 第一个租赁年度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在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个租赁年度开始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清。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电、气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水费按照1.0元/吨收取。(效益分析价格为1.18元/吨)。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根据项目环评要求,产生的生产、生活废水,还需排入园区综合污水管网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按1.4元/立方米收取污水处理费(效益分析价格为1.96元/m³)。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由园区公司实施。(或委托三方物业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 标准厂房管理。
(一)标准厂房一次消防验收合格后移交入驻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内二次消防由入驻企业自行完善报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设施的日常保洁、保养、维修等工作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保费用等由入驻企业负责及承担。
(二)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并完成正式移交手续后,除主体结构维修维护外(包含房屋主体结构出现的开裂和沉降、非人为原因出现的主体结构漏水;室外消防、污水主管网出现损坏)租赁范围内的水、电、消防器材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由入驻企业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六条 电梯管理。电梯运行的电费、年检费、维保费、维修费由园区公司(或委托三方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 配套设施管理。
(一)园区公司根据园区管委会要求负责完善和维护标准厂房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二)园区公司负责协调入驻企业水、电、气开户、优化使用等要素保障工作。
第七章 配套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 配套用房(职工公寓楼、办公楼、地下车库)产权属园区公司,入驻企业按实际需要自主租赁。
第十九条 配套用房租赁期一般应在1年及以上,一次签订时间不超过5年。如需续签租赁协议须在原租赁协议到期日3个月前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园区公司按照园区管委会审批意见签订续租协议。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一)入驻企业《投资合作协议书》有约定的,配套用房租金、物管费标准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入驻企业《投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的,租金、物管费按照以下标执行:职工公寓楼租金2元/平方米/月、物管费 0.5 元/平方米/月。地下车库租金200元/月、车库物管费20元/月。
第二十一条 配套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缴纳。
第八章 房屋装修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对标准厂房装修、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装修施工前须经专业机构设计方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园区公司报备。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装修及安装设备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超过单位面积最大荷载或震动幅度及频率过大过高的设备,不能安装在标准厂房第2楼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及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管线、弱电线路、消防设施等厂房配套系统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配套设施。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厂房及配套损坏的,由入驻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 入驻企业自行按规定处理装修废弃物。
第九章 租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多家企业共用的由企业协商分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按要求自行处理工业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二十九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公共区域修建(构)筑物堆放物体或改变公共区域现状,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确因生产需要,入驻企业须向园区公司提出申请,园区公司按照实际处理。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的,造成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须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企业和个人不得在标准厂房区域内私设食堂、种植蔬菜、乱倒生活垃圾等。
第十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管委会有权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书》,园区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一)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实施危害厂房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入驻企业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逾期3个月未缴纳的,经园区公司书面通知后仍未缴清的。
(四)擅自转卖、转借、转租或改变厂房约定用途的。
(五)入驻企签订租赁协议后6个月内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协议约定投产时间6个月不实际投产的。
(六)入驻企业停产6个月仍未复工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园区和园区开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