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矿许可证延续是什么?
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采矿权人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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