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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咸宜镇卫生院项目)

日期:2023-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建设咸宜镇卫生院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3614日以渝府地〔2023253号文件批准(批准文件见附件)。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咸宜镇咸宜村二社集体农用地0.3964公顷,其中:耕地0.3364公顷、交通用地0.0227公顷、其他土地0.0373公顷。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咸宜镇卫生院项目建设。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本府将组织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375

附件: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咸宜镇卫生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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