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东部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城口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4日以渝府地〔2023〕489号文件批准(批准文件见附件)。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城口县葛城街道桂花井社区4组集体土地5.2545亩(其中:耕地1.71亩);桂花井社区5组集体土地50.106亩(其中:耕地4.323亩);桂花井社区6组集体土地153.999亩(其中:耕地29.1945亩);东方红二村1社集体土地28.0605亩(其中:耕地7.56845亩);庙垭村1社集体土地41.862亩(其中:耕地6.81亩);庙垭村5社集体土地14.853亩(其中:耕地13.0005亩);棉沙村1社集体土地238.836亩(其中:耕地27.447亩);棉沙村2社集体土地211.254亩(其中:耕地55.1595亩);棉沙村3社集体土地89.9415亩(其中:耕地30.513亩);棉沙村4社集体土地6.2715亩(其中:耕地2.079亩);棉沙村6社集体土地0.0975亩;共计征收集体土地840.5355亩(其中:耕地177.921亩)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城口县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东部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