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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6749046/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城规资发〔2024〕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城口县交通局 城口县水利局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通知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城 口 县 生 态 环 境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

的通知

城规资发〔202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采挖砂石资源管理,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砂石资源;同时,包括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应急抢险治理、农村道路建设等因项目建设实施山体开挖、场地平整和削坡减载产生的砂石资源。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措施

(一)科学布局

坚持就近运输原则。考虑资源禀赋和辐射半径,建设工程项目就近设置砂石加工点,荒料块石和砂石成品运输均在合理范围内,以便降低生产成本。

坚持供需平衡原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预算砂石产生量和需求量,按需加工,防止砂石产品过剩。本项目自身不能满足供应的,自行市场采购。

坚持自产自用原则。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只用于对应工程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

(二)统筹管理

联合选址。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行业主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要联合踏勘砂石加工点选址,避让三区三线、饮用水源地等禁限制区域,避让居民集中居住区,符合安全、环保、水保、土地和林地(草地)使用、道路接入要求。

归口管理。需要设置建设工程项目自产自用砂石加工点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明确加工地点,预算建设工程砂石产生资源量和项目建设需求量;由行业主管部门函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选址定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呈报县政府归口管理。

(三)动态监测

合理设置的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加工点要实行一张图管理和公示公告制度,在加工点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工期、加工点地址、用地手续、砂石来源及预计方量、砂石去向及需求方量、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加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强化社会监督。块石运入、机制砂和碎石运出实行监控管理、台账登记,运输车辆挂牌上岗(工程标识牌及序号),严防跑冒滴漏。

(四)义务履行

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砂石加工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要依法环评审批或备案,落实环保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区间内,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严格安全生产要求。砂石加工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砂石堆码、加工、运输生产安全。

规范土地使用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加工点设置必须在项目审批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内,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禁止临时用地硬化或修建永久建筑。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一年内完成复垦复绿工作。

(五)依法处置

关闭取缔。非法砂石加工点一律关闭取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的砂石加工点立即关闭取缔,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辖区乡镇(街道)立即对库存砂石进行封存,核实资源量,后期依法处置。已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砂场待库存砂石加工完毕后,一律关闭取缔。

停工整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加工点达不到安全、环保、用地要求的,立即停工整顿,验收达标后方能复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机制,借助卫片执法、遥感监测、无人机拍摄、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过程监管,发现异常立即停工整顿,查证属于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公开交易。在满足本工程自用后,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砂石运放至县上指定地点堆放。剩余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销售同期市场均价,程序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执行。

打击非法。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禁止工程砂石非法流入市场,禁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砂石加工点,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用地行为,做好行刑衔接。

三、职责分工

(一)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建设工程采挖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利用收益,计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并从该收益中列支必要的成本经费保障。

(三)县税务局:负责征缴工程砂石相关税收,协助查询我县砂石资源近期销售市场价格。

(四)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加工点联合踏勘选址,呈报县政府归口管理,办理用地手续;核实建设工程剩余砂石资源量,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拍挂公开出让剩余砂石资源;指导加工堆码区域地灾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违法行为(超越批准范围开采和非法销售、赠与)。

(五)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加工环评审批或备案;对加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施工造成地灾隐患和非法采矿。

(七)县交通局:负责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施工造成地灾隐患和非法采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加工点运输道路接入事项;查处超载行为。

(八)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河道清淤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施工造成地灾隐患和非法采砂;指导建设工程砂石加工项目水土保持和行洪论证工作。

(九)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倾销现象发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十一)县林业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加工林地(草地)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违法行为。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参与加工点联合踏勘选址,协调村民关系,对非法进行开采、加工、销售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统筹调度,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支持配合,共同推进砂石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综合“6+1”执法力量,联合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6支执法队伍,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砂石管理;联动公安做好行刑衔接,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违法用地(含林地、草地)等刑事犯罪行为。

(二)强化资金保障。工程砂石利用交易收益全额收缴县级财政,进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科目,并从收益中列支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强化督导问责。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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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城口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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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口县交通

                     城口县水利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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