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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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操作办法》的通知

城规资发〔20245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和《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城口县交通局 城口县水利局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通知》(城规资发〔2024〕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行为,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操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操作办法》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

交易操作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和《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城口县交通局 城口县水利局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通知》(城规资发〔2024〕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行为,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交易对象

(一)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满足本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砂石资源;

(二)自然灾害形成的砂石资源;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前期工作

(一)主动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本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量;自然灾害形成的砂石资源由辖区乡镇(街道)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

(二)资源量核实。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书面申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勘、物理围挡,并委托测量单位对砂石资源量进行核实,出具书面报告。

(三)价值评估。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资源量报告,委托评估单位对砂石资源进行价值评估。

(四)起始价确定。以评估价与交易前期报告编制费用之和,作为砂石公开交易初步起始价。交易初步起始价确定后,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价格作为本次砂石公开交易起始价。

三、交易程序

砂石资源以无底价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交易起始价,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如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发布公告。砂石资源交易公告在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二)现场报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的书面申请。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营利法人或自然人),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三)公开交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结果公示。公开交易结果信息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置。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四、协议签订

公示期满无异议,竞得人应当持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利用协议》,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剩余砂石资源签订交接确认书。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缴纳利用收益(即: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单位性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

£辖区乡镇(街道)

项目所在地

城口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社(组)

砂石堆放位置

城口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社(组)(小地名:

工程类型

£城建£铁路£公路£水利£其他

砂石资源种类

£机制砂£碎石£毛石

剩余量(吨/方)

机制砂/碎石/毛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成交确认书

城建砂石交易〔   

             日重庆市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                                  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     出让活动中,由                获得该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现将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出让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

(二)砂石堆放地址:                         

(三)矿种:         

(四)资源储量:      万吨。

二、竞得人基本情况

(一)竞得人名称:                        

(二)地址(住址):                       

(三)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三、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出让缴纳的保证金,成交后转为砂石资源利用收益。

四、竞得人须按照出让公告、须知要求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利用协议》。若逾期未提交签订协议申请的,则视为竞得人自愿放弃竞得资格,出让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另行出让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

五、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拍卖(挂牌)人               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附件3

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利用协议

城建砂石出字〔   〕第  

方: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行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务:

方:                     (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通过公开处置方式取得:

处置方式:       

交易机构: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机构法定代表人:     

交易地点:                         

乙方享有依照本协议内容获得处置工程建设剩余砂石资源的权利,与工程建设剩余砂石资源相关联的其他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本协议约定处置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剩余砂石资源位        资源储量       万吨。

第三条本协议约定的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时限为   个月,自签订剩余砂石资源利用协议之日起计算(自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本协议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第五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六条 乙方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对该剩余砂石资源处置,不得将剩余砂石资源进行转让,同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缴清全部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

第七条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剩余砂石资源出让时限内,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本协议约定的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时限届满前,除本协议约定可以收回剩余砂石资源情况外,甲方不得无故收回剩余砂石资源。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规划调整,甲方需要提前收回处置权限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对乙方已缴纳的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实行多退少补。

第九条在该宗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时限内,国家和重庆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处置时限届满,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的,甲方将收回处置权限,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的,每日按滞纳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欠缴本金。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剩余砂石资源,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并依法追缴乙方欠缴的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因一方违约而提起的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协议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对方,对对方不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规定,也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采用汉字书写,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                  日在重庆市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

甲方(章):                         乙方(章):

重庆市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经手人:                         经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交接确认书

根据《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利用协议》(合同编号:      ),             (受让方)取得了                建设项目位于城口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社(组)      (小地名)      万吨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利用权。

              (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于              日将城口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社(组)      (小地名)     万吨砂石资源交付给                   (受让方)                 同意接收。

本确认书一式份,                  (受让方)                    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执份。

交付方签字:              联系电话:

接收方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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