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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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实施层级 | 实施主体 | 检查方式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不动产测 绘监督检 查 |
开展行政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测绘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开展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测绘人员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测绘作业证不得转借、涂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管,开展测绘资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安全保密、成果汇交、成果使用、地图编制等随机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2 | 对采矿权 人履行矿 山地质环 境治理恢 复与土地 复垦义务 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 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基金制度落实情况、“边开采、边治理”情况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者开采矿种等改变开发利用方案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开采活动中同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第四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第四十五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
3 | 对测绘成 果汇交情 况的检查 |
成果汇交接收单是否齐全,明确测绘成果接收、整理、保管、使用、销毁以及建立台账等管理要求是否落实,是否擅自转让申领的测绘成果资料,是否有专门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库房、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是否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专用柜架、专用数据存储设备,是否按要求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等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统一管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保管单位负责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接收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4 | 对测绘活 动质量控 制、质量 检验、产 品质量情 况的监督 检查 |
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绘质量“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执行情况,项目引用起始成果、资料是否有具有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测绘成果送检、验收、质检情况,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修补测及其它成果送检情况,测绘成果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等。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验收。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未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以确保成果质量;其他项目的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诉讼。 |
5 | 对测绘仪 器设备依 法依规检 定或校准 情况的监督检查 |
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等,须得到项目组织方同意或通过由项目组织方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 |
6 | 对测绘质 量管理体 系建立、 管理机构 运行的监督检查 |
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
7 | 对测绘资 质年度报 告的真实 性、合法 性的检查 |
测绘行业统计年报数据、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等行业工作完成情况,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完整性,数据一致性和合规性等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
8 | 对测绘资 质申请和 日常监督 管理中的 材料及是 否按期履 行申报、 公示义务 的检查 |
测绘资质单位是否在专业范围内承担项目、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当予以吊(注)销资质的情况,单位人员、设备等是否满足现有资质等级,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变化情况是否真实,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真实性核查合规性审查等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
9 | 对测绘资 质中是否 存在应予 以核减专 业范围的检查 |
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职称是否达标,仪器设备是否通过检定且与申报范围一致,核查技术设计、过程检查、成果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承担项目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是否存在超范围作业或转包行为,资质变更和年度报告真实性核查等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
10 | 对互联网 地图服务 单位是否 使用未经 依法审核 批准的地 图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的地图是否经依法审核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
11 | 对互联网 地图数据 安全保障 措施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地图数据采集、生产是否符合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密级开展管理。地图数据网络安全、物理安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
12 | 对互联网 地图数据 安全管理 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
13 | 对是否弄 虚作假、 伪造申请 材料骗取 地图审核 批准文件 的监督检 查 |
地图审查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合法、真实有效,相关报表、图件、台账等是否完整、齐全。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 | 对是否伪 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监督检查 |
对照核实相关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台账、材料等是否真实、匹配。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 | 对是否未 对互联网 地图新增 内容进行 核查校对 的监督检 查 |
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中的地理位置、道路网络、POI、地图样式等数据通过核实、比对和评估,确定地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6 | 对已向社 会公开的 地图,是 否未按照 审核要求 修改即向 社会公开的核查 |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中的地理位置、道路网络、POI、地图样式等数据通过核实、比对和评估,确定地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 | 对已向社 会公开的 地图,是 否未按照 有关规定 送交样本的核查 |
核实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整提交送审地图样本、材料,严格按规定补充完整。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
18 | 对已向社 会公开的 地图,是 否未在地 图的适当 位置显著 标注审图 号的核查 |
核实地图、出版物、互联网地图服务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在适当位置是否显著标注审图号,是否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相关样本材料。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
19 | 对永久性 测量标志 的检查、维护 |
1、测量标志的地理位置、样式、精度、坐标等是否符合对应等级要求; 2、测量标志现状是否与普查描述一致; 3、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是否落实到位; 4、测量标志目录、数据库信息是否更新。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2.《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并建立保护档案,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
20 | 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 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和保护工 作 |
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 | 是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21 | 矿产资源 储量动态 检测监督管理 |
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技术 规范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告中相关数据信息是否与矿山资源储量台帐、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 | 是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 三、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内容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告中相关数据信息应与矿山资源储量台帐、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资源消耗保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矿山生产基本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探采对比、资源储量估算及增减结果、资源储量平衡表及有关附图等(见附件1)。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提供承诺书后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见附件2),编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 四、强化矿山储量数据质量信用考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实地核查工作中加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在公示的信息表中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
22 | 矿业权人 勘查开采 公示信息 抽查 |
探矿权:是否存在以采代探、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勘查、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基本情况,费用缴纳情况,当年勘查投资,主要完成实物工作量。 采矿权:矿山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矿区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费用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指标,年度矿山资源储量情况。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 | 是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
23 | 临时用地 批后巡查 |
发现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问题。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巡查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4 | 卫星导航 定位基准 站建设和 运行维护 的规范和指导 |
检查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内容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书面审查、随机 抽查、实地核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25 | 重大基础 设施临时 用地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办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申请前,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履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义务,以及复垦任务完成情况。 | 市级、区县级 | 市、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是 | 1.《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第四款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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