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327X/2023-00057 | [ 发文字号 ] | 城府令〔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9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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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9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城口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7月10日—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城口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烧火驱兽、烤火取暖;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小孩玩火、智障、精神病患者弄火;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桔梗、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七)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个人和车辆,严格落实“四不放行”措施(不扫码登记不放行、不接受检查不放行、不收缴火种不放行、不接受宣传教育不放行),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机构的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六、城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镇),全面强化各项森林防火措施,加大森林防火管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七、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依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59223366,023-59222355。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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