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327X/2023-00018 | [ 发文字号 ] | 城府告〔2020〕1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9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城口县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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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9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城口县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城口县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城府告〔2020〕15号
为有效管护我县境内水生生物资源及特有鱼类水产种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城口天然水域划定为禁渔区的函》(渝农渔函〔2020〕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
1.在全县设立禁渔区,禁渔区范围为全县范围内流域十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河流及其支流(任河复兴街道茅坪社区水文站至巴山水库大坝段除外)和城镇饮用水源地水库(羊耳坝水库、三合水库),禁渔时间从2020年7月1日0时起至2029年12月31日24时止。
2.在禁渔区范围以外的天然水域和人工水库,实行禁渔期管理,禁渔时间从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二、禁止类型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含垂钓)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天然水域渔获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捕捞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城府告〔201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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