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327X/2022-00087 | [ 发文字号 ] | 城府令〔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8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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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8 |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县长 董奕锋
2022年7月1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森林景区。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火把照明、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林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火区域的林区入口设立检查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例行检查,严格落实扫码入林,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坐班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履行扑救森林火灾义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必要时经批准可征用公民、法人的上述物资。
七、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下载: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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