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公安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市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本县公安工作计划并组织领导全局各所队室贯彻执行。
(二)研究社会发展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民警教育训练、人员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制定本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开展公安督察工作,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按规定权限监督和管理干部。
(四)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信息,负责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参与处置影响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五)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执法制度建设。
(六)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全县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指导治保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
(八)依法管理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县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指挥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负责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全县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车站、码头、广场、街道、校园周边及重点部位场所的巡逻防控。
(十一)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县的重要外宾以及其他警卫目标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负责对县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对全县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和考察。
(十四)规划组织全县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指挥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保卫工作任务。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