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 *********公司,****************,冯某某。
现查明*********公司仓库库管员李某某发现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7月19日公司的民爆系统手持机录入了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的数据但是未上报,导致其公司系统卡锁住,*********公司仓库库管员李某某主动到城口县公安局报告情况,经核实该行为属未按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上事实有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单位卡锁卡情况 等证据证实。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城口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