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474F/2024-00018 | [ 发文字号 ] | 城口公(复兴)行罚决字〔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6 |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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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6 |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 重庆***********学校,城口县复兴街道**三社,王某某。
现查明2018年左右,重庆**********中学开始建立实验室,并在该实验室存入氯酸钾、硝酸、硫酸、硝酸铵、钠、钾、高锰酸钾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为工作交接出现遗漏,导致重庆**********中学一直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未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4年6月19日,被城口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重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截图、接受证据材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中学校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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