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重庆**********公司,重庆市城口县**镇**村3组,冉某某。
现查明2024年4月3日,重庆**********公司从重庆得佳化工有限公司购买10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并于2024年4月3日10时13分进行入库登记,但由于负责日常管理危化物品工作人员袁*的疏忽,未按规定五日内向城口县公安局备案,直至2024年4月9日8时18分才通过系统向城口县公安局备案登记。2024年5月31日,城口县公安局民警收到重庆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预警信息,提示重庆**********公司存在“出入库-五天备案不及时”,以上事实有重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工作人员袁*的陈述和申辩,重庆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预警信息、入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 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农业银行城口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城口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