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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474F/2023-00040 [ 发文字号 ] 城口公(明通)行罚决字〔2023〕32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宗和。

     现查明2023112916时左右,明通派出所民警在检查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城口县蓼子乡民爆物品存储库时发现,驾驶员、爆破员陶某驾驶的民爆物品运输车上运载的二号岩石乳化炸药为227.7克,与当日从该仓库领取登记的169.8克二号岩石乳化炸药数量不相符。进一步调查发现,20231128日晚,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爆破员陶某在民爆库领取240克二号岩石乳化炸药到西渝高铁站前二标三分部向阳平导爆破作业点爆破作业,当班未将领取的240克炸药使用完毕,剩余57.9克。陶某觉得退库麻烦,便未按规定对作业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退库处理,一直将作业剩余的57.9克二号岩石乳化炸药存放在民爆物品运输车上,时间持续十余小时,致使账物不符。另查明,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2023年以来多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城口县公安局处罚,以上事实有陶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询问笔录、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表、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罚款二十万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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