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474F/2023-00039 | [ 发文字号 ] | 城口公(高燕)行罚决字〔2023〕20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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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474F/2023-00039 | [ 发文字号 ] | 城口公(高燕)行罚决字〔2023〕20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宗和。
现查明2023年11月20日11时许,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库管人员周某在城口县高燕镇炸药仓库发放炸药后,将炸药仓库库房门上锁后到仓库大门处进行了出库登记,随后便将应当随身携带的炸药仓库钥匙同登记簿一同放入了仓库大门内侧的盒子内,以上事实有周某的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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