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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在县属国有企业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12-28

城国资发20236

城口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关于在县属国有企业中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属国有企业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财务制度执行。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和出资人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制度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组织实施财务核算与管理,及时准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障财务信息完整准确,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严禁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二、建立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县属国有企业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投(筹)资及资金需求状况。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完成,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报告年度首月未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审批备案。

三、加强企业财务决算监督管理。一级企业加强下属企业(含代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据以进行下属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财务绩效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和薪酬分配等工作。

四、建立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属国有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财务预算,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信息进行公开。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应当遵循阳光公开原则,遵守招投标管理各项规定,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五、严格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程序。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城口县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城委办发〔201748号),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决策。属于县委、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财务事项(含捐赠支出等),须报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在决策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中心履行备案手续。县属国有企业融资须编制详细的融资方案,经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初审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融资。

六、严格资金营运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之间不得随意拆借资金,严禁向非出资企业或其他个人提供借款(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员工个人临时借款除外)。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严格财务印鉴的使用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所有收支活动必须按规定入账管理,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

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监督、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八、严格资产交易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新购置资产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账外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严格资产评估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产权公开交易。

九、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项目审批程序、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人的履约管理,规范项目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做好尽职调查和双重法律审核,严格执行先签字后盖章程序,并严格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工程招标活动进行档案管理。

十、规范货物及服务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严禁与工程项目捆绑发包,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

十一、加强在建工程资产管理。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施工单位办理完竣工结算并及时移交给主管部门。在建工程形成的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及时移交相关资产管理或使用单位。同时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并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十二、严格对外投资管理。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根据县政府确认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属政府决策项目,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县财政局初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

十三、严格对外担保和关联方交易管理。严禁对县属国有企业体系外的、 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及任何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县属各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经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四、严格成本费用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利用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多提多摊成本(费用)等方式人为调节利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县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城口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并报县国资中心备案。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各企业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职工薪酬》的规定进行核算,不得转移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不得随意在其他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和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

十五、强化分级监管机制,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县财政局(国资中心)要加强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建立起对县属国有企业财经纪律执行评价报告制度,列入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按照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加强对本级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确保财务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财务报告及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十六、强化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企业内部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企业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互通监督检查信息,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一级企业要加强对下属企业(含代管企业)重要财务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十七、完善国资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群众举报制度,拓展发现违纪线索和来源,全面监督企业资金管理、资产运行、资产处置等重大信息,提升国有企业的综合监管能力。

十八、落实财务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财务制度的制订和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总责;企业财务部门对财经纪律的贯彻负执行责任;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财经纪律的执行负监督责任。对县属国有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口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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