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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行为的通知

日期:2021-01-10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

担保行为的通知

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对外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二、企业是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三)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根据审批权限审定后实施;

(四)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五)对下属企业的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三、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

四、企业制定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

(二)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借款和担保的尽职调查的程序和负责机构;

(四)借款和担保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五、企业可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企业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有明文规定禁止的除外)。

六、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七、企业应当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中心)报告。

八、强化企业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借款和担保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监管部门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口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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