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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50082850H/2021-00525 [ 发文字号 ] 城财发〔2021〕56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城口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城口县税务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垃圾处理费征收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5号)的要求,自20217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为确保征收职责平稳过渡、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结合减税降费、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按照便民、高效平稳有序、优化征管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转后的相关征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按《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文〔2011424号)文件执行。

二、征收方式

(一)县城征收方式

1.县城建成区居民。以户为单位,继续委托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按月代征,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除外)、社会团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垃圾处理费认定信息清册》,缴费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按年度自行申报缴纳。

3.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应缴费额后,向税务机关传递《垃圾处理费预申报信息清册》,缴费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到税务大厅按年度缴纳。

4.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定县城内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和应缴费额,并传递《垃圾处理费预申报信息清册》给税务部门。已安装使用自来水表的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缴费人,委托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按年代征。未安装使用自来水表的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到税务大厅按年度缴纳。

(二)乡镇征收方式

各乡镇征收标准继续按《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文〔2017717号)文件执行。征收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年初分乡镇下达,各乡镇政府组织执收,1220日前向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各片区税务所负责督促、协调配合各乡镇开展执收工作。

三、代征手续费

委托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继续按照《关于县城生活垃圾处置费代收有关事宜的批复》(城府〔2017118号)精神,按代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金额的5%作为代收手续费。

特此通知。



城口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城口县税务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9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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